勘验、检查笔录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43:59 148 人看过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程序是怎样的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

2、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包括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种类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对现场勘验情况应制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根据公安部《规定》的规定,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验证和研究,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检验的过程,物品的特征﹑形状﹑材料﹑尺寸﹑大小﹑性质等事项,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在勘验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由侦查人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其进行尸体检验。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死亡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凶器的类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证据。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5、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实验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实验,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并应当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在涉及到专门问题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同时,为了保证勘验﹑检查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其中的差错,《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复验﹑复查可以多次进行,但每次都要制作笔录,人民检察院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复验﹑复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与勘验﹑检查相同。

三、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对现场进行勘验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

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

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7: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辨认笔录应归到“勘验、检查笔录”一类
    制作辨认笔录,在办案实践中已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侦查措施,辨认笔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重要的证据形式。实践中,办案人员对辨认笔录的归类有不同的理解,使得同一机关同种法律文书中因承办人不同而对辨认笔录归类不同,这就容易造成办案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混乱不一的现象,进而影响出庭举证辨认笔录的证明效力。有观点将辨认笔录归类为书证,理由是辨认笔录是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辨认笔录是在侦查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由侦查人员制作的,这与书证有本质的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归类为书证;有观点将其笼统地归类于为他证据材料,无形中把辨认笔录排除在法定的证据形式之外,所以笔者不能苟同;还有观点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进行分别归类,即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归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归入被害人陈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归入证人证言,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却没有体现出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内在本质。首先,辨认笔录不是
    2023-06-11
    336人看过
  • 浅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现场笔录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因此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在实际办案中,一些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过于草率马虎,造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纪录不全、质量不高、无法和其它证据相应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下是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际对现场笔录制作的一些浅显认识同大家共商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
    2023-06-11
    50人看过
  •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
    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血迹、毛发等)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1.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纪录。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等现场勘验笔录。2.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
    2023-06-27
    268人看过
  • 勘验笔录的格式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勘验笔录是什么样的证据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勘验程序】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
    2023-07-08
    497人看过
  • 勘验笔录是什么样的证据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什么是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
    2023-03-25
    146人看过
  •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的差异
    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区别在于它们的生产主体、反映的事实、制作的时间阶段和包含的内容等方面。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的,反映的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客观情况;而现场笔录则是由行政机关制作的,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一般是动态的事实。制作的时间阶段和包含的内容也存在差异。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区别在于它们的生产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而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
    2023-08-27
    412人看过
  • 法律规定勘验笔录格式是怎样的
    一、勘验笔录是什么样的证据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二、什么是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
    2023-04-13
    466人看过
  • 勘验检查的程序哪一选项
    一、勘验检查的程序哪一选项勘验检查的程序是:(一)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二)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三)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四)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二、勘验检查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种类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一)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二)物证检验物证检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验证和研究,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
    2023-06-06
    261人看过
  • 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有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只是记录勘验检查和鉴定物证活动的文字材料,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所反映的还是物证的证据力。[5]从鉴定结论的内容来看,它包括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上出现的某些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判断,因此把鉴定结论与书证、物证等又同时作为同一序列的证据种类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品活动的文字资料,而不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证活动的文字资料。也就是说,鉴定和勘验检查的对象是物品而不是物证。鉴定结论是通过鉴定人对有关物品的属性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后得出的判断性意见作为表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不仅仅是对作为鉴定对象的物品的客观描述。尽管鉴定结论的对象与物证的载体可能为同一物品,但其内容与作用完全不同。因此,鉴定结论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物证的表现形式。将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归属于物证范畴,也是将物品
    2023-04-22
    404人看过
  • 关于检查笔录、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执法人员数量规定
    做检查笔录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至少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包括哪些?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包括程序合法、内容完整、用语要得当、表述要准确到位、记录要客观、注意笔录的关联性并且笔录结构要合理。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调查笔录因调查对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证据属性。公安机关针对民事诉讼案外人所作的调查笔录系他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该案外人应为诉讼中的证人,对应的笔录就证据属性而言应为证人证言,不属公文书。除非有《民事诉讼
    2023-07-18
    129人看过
  • 刑诉法解释勘验笔录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诉法解释勘验笔录的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第八十九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
    2023-04-13
    406人看过
  • 勘验笔录是定案的根据吗
    形式合法的现场检查笔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即使在《笔录》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只要其他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该《笔录》依然合法有效。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
    2023-06-18
    253人看过
  • 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区别
    勘验笔录是对勘验情况的书面记载。是一种比较正式和专业的活动,一般不要求在违法现场当场进行。我们交通运输部门主要在路政管理方面用到的较多。现场笔录一般在案发现场当场制作,这里值得注意一个关键词“当场”,即要求“及时”制作。如果没有“当场”,也就失去了证明效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不得事后靠回忆补做现场笔录,这一点对执法工作尤为重要。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区别是什么(一)、含义不同。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依法组织辨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侦查活动。指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破案、收集证据,带领指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的侦查活动。(二)、法律依据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中没有规定“辨认”,在“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中规定了“辨认”,但这里的“辨认”具
    2023-07-21
    485人看过
  • 民事勘验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一、勘验笔录含义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勘验笔录应把物证或者现场上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客观情况,详细、如实地记录。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庭宣读或出示勘验笔
    2023-06-06
    39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相关咨询
    • 勘验笔录与检查笔录是什么意思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6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
    • 勘验笔录和勘验笔录的区别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5
      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
    •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记载哪些内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记载哪些内容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5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人身检查笔录。勘验、检查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以及录音、录像等,也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勘验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者发现的时间、地点,报案人、被害人等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对案件
    • 勘验、检查笔录应由哪些签名?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人民法院勘验时的勘验笔录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6
      1、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2、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