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33:20 344 人看过

一、电子支票的优点

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的电子付款形式。这种电子支票的支付是在与商户及银行相连的网络上以密码方式传递的,多数使用公用关键字加密签名或个人身份证号码(PIN)代替手写签名。用电子支票支付,事务处理费用较低,而且银行也能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商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故而可能是最有效率的支付手段。

二、电子支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做票据,应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第七条又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因此我国现有法律还不承认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为此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已有的立法,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或颁布数字签名法。

三、电子支票风险的防范

(一)明确电子票据法律概念,确立电子票据法律地位。

网络银行脱胎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电子票据是传统银行的票据在网上银行的继续和发展。因此,传统票据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法律责任,在电子票据身上都应得到充分的体现。从电子信息的发展趋势和银行内部电子凭证运用实践看,电子票据是发展方向,并且终将取代传统的票据形式。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立法确认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因此,我国应当及时修改《票据法》,赋予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确保电子票据业务合法有效。

(二)建立电子票据登记机构。

由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据效力,法律有必要强制当事人来维护。为了维护银行与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客观、公正的交易证据,有必要建立类似于证券登记公司一样的网上票据登记机构,当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时,登记机构就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

(三)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当前,制约网上银行发展的瓶颈是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问题。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要实现网上银行业务,必须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否则网上银行的发展将失去支撑点。因此,必须建立电子票据安全性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除了规定技术上的安全防范要求外,还要明确有关银行、客户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书面形式之内。

为了便于我国更好的和国外进行商务交易的往来,我们应当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于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电于商务示范法》第五条从法律上明确宣告了在诉讼中,数据电文与传统纸面形式一样可以作为证据采用: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对此,我国应当在国内立法上将此内容吸收,通过国内法表示出来。

(五)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实现票据的电子化注册和集中托管。

电子票据系统的建设可由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制订电子票据的标准,各商业银行都能接入和使用。在电子票据跨行流转时,通过统一的平台进行认证和数据交换。统一的电子票据业务平台建立后,出票人签发电子票据,经付款行验证其委托付款的电子凭证后,由付款行将电子票据传送电子票据登记交换中心保管,其背书转让、贴现、取消贴现、存入托收、退票、退回、作废等记录,都在电子票据交换中心这一平台上进行并保存登记,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到票据登记交换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就可以到票据登记交换中心查证电子票据的真伪、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

(六)在电子票据发展中,引入支付命令等电子化权利转让制度。

在票据产生的初期,其只是代表现金流通的支付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作为信用工具、流通工具的职能才日益突显,票据也从权利的证明演变成权利本身。票据法规定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流通转让性均从不同的方面保障了票据能便捷地转让。适应了近代市场经济要求债权能迅速转移的需要。票据、证券、提单代表了权利的证券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及日益广泛应用,支付命令也将从支付工具发展成信用工具和流通工具。而支付命令无疑就是权利的电子化,其顺利流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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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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