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0:46:05 84 人看过

谈起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奈面对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少数股股东的意志与多数股股东的意志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所吸收;而当少数股股东的意志与多数股股东的意志不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所征服。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只确立了股权平等原则,未作例外规定。小股东在最关心的选举董事会成员、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投资计划等重大问题上不可能有发言权。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即使对小股东不利,小股东亦无力改变该表决。此外,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要付出交通、食宿等其他成本,因此,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越来越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越来越多地开成了大股东会,股东大会往往开得死气沉沉,波澜不惊,似乎成了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橡皮图章。

(二)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现象普遍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注定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是无所作为。小股东因其在公司治理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实际上面对着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损害。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可能直接进入管理层,通过支取过高薪水,装修豪华办公场所,备置豪华轿车等形式使自己受益,进而间接损害小股东利益。即使大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由于管理层是以大股东意志决定的,管理层也会极易作出有利于大股东的交易决策。

目前,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产生了大量的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也越来越多。控股股东随时可能根据关联企业集团之集体经济利益作出决策,以牺牲所控制企业利益为代价,在关联企业内部作出不正当交易。甚至一些行为不端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圈钱,即将从股市募集的资金,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出上市公司。有的通过关联交易侵吞上市公司资产或利用上市公司为其巨额债务提供担保,使上市公司资产不当减少或处于高风险状态。有人感叹,控股股东凭借一股独大的地位,通过各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账面资产存在大幅减值空间,并在会计标准提升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发生业绩恶性滑坡或严重亏损,以至于压迫股价持续下跌,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之所以出现小股东利益受损害的现象,究其根源,与小股东游离于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特别是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大股东利用其优势的表决权地位,控制了股东大会,利用其参与管理层的机会,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中形成了独裁统治的地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小股东和大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区别,不在于其最终享有的利益上的差别,而在于介入经营管理程度上的差别。由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诸如关联交易等问题根本无法予以事前监督和制约。

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我国学者纷纷献计献策,提出一系列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措施,有人提出规定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设立无表决权股份;规定累积投票权制度;设置对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强化大股东及管理层的诚信义务等。在目前公司治理的现状下,应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即可以通过平衡表决权的方式限制大股东之独裁地位,或选出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董事、经理等人员进入公司经营管理层,改变经营管理层对大股东的依附地位来保护公司利益,从而保护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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