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准及延续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住建局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并在资质申报表上加具初审意见上报省厅,经省厅核查后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
证件有效期:三年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3、《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请资料
说明:以下申报材料要求统一按A4纸规格依顺序装订成册编写目录并加装封面,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注:申请晋升二级资质企业的条件,可参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中要求;申报表中内容应据实填写,法人和总经理要求附照片;企业应登陆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要求所在地规划建设办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申报意见处加盖企业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注: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的执照号、法人、注册资本应与资质证书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4、企业章程复印件(外商企业应提供由外经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7、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复印件、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9、近3年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0、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1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和执行情况报告;12、企业信用档案上报文件(光盘)。申报材料要求统一按A4纸规格依顺序装订成册编写目录并加装封面,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资质申报表除外)。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受理机构: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批程序
一、企业登陆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须知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三、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在《上加盖公章,提出核查意见,登陆进行确认,并按《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的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由省建设厅出具行政许可文书(证书、函件)。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省建设厅出具行政许可文书(证书、函件)后,将通知企业经办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市住建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书、函件)。
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广东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办事一站式服务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房管科电话:22207339;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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