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捕捞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相关立案标准,以下情况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首先,在中国内陆水域,若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或超过五百公斤,且该批水产品总价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五千元,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或超过两千公斤,且该批水产品总价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两万元,均将被视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其次,如果在国家明令禁止捕鱼的区域内,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捕捞工具或方法进行捕捞作业,也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最后,即使在非禁渔期内,只要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捕捞工具或方法进行捕捞作业,同样会被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怎么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处罚如下:
1、非法捕捞水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2、构成犯罪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捕捞立案标准如何确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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