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套路又多一个:拆危。要拆迁了,你等来的不是丰厚补偿款,收到的也不是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而是征收方下发的危房认定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一看补偿,800-900元一平,上面注明是危房补助。而被人正常房屋补偿却是六、七千一平。这样算下来,几十万补偿款不翼而飞了。
拆迁变拆危,补偿一个天一个地。尽管你认为自己房屋不是危房,但征收方直接给你定危房,还让你限期拆除。此时你该怎么办?
今天,爱土律师团就为大家来捋一捋拆迁方压低拆迁补偿的新花样,以危房拆除的名义进行拆迁。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样才能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科普一下:城市老旧房屋≠危房,补偿应该参考正常房屋来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城市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安全使用的房屋。
所以,在拆迁过程中,对于一些建筑年代较长、外观老化但是结构牢固的房屋,房屋管理部门把他们认定成危房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危房拆除领补助,房屋拆迁领补偿,除此外,二者还有什么区别?
1、危房拆除和房屋拆迁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危房拆除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而房屋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2、危房拆除和房屋拆迁导致的结果不一样。
危房拆除是房屋拆了地还在,原房主拿到相关部门的补助。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危房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给予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危房拆除过后,原房主可以就地重建并且享受到一定的补助,比如在重建资金上的补贴以及在审批手续上的帮助。
房屋拆迁是房屋拆了地被征收了,原房主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拿到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享受到原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原房主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权利。
我们可以看出,危房拆除和房屋拆迁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危房拆除原房主是原址重建,拿到的是适当的补助;而房屋拆迁原房主可能拿到货币补偿也可能拿到安置房。
其中拆迁过程中对于原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房子在同区域存在交易的,可以按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计算,比如和我房子类似的房屋交易价格是5000/平,那我的房屋价值补偿就可以按照5000/平计算。
拆迁方如何利用危房的名义压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1、以危房的名义压低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拆迁方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认定片面,将被拆迁人的房屋鉴定成危房,然后对房屋的价值评估理所当然变得很低。对于一些建筑年代比较久远的房屋,可能因为房屋的实际情况不是很好,大多数人也会选择相信,最后造成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过低。
2、以危房拆除的名义先拆除再和房主谈拆迁补偿的事。遇到这种先拆再谈的情况,我们的被拆迁人是很被动的。
第一,房屋征收部门拆除房屋的目的已经达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后期的谈判中随意压低补偿标准;
第二,房子已经不存在,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造成严重影响,房子不存在了,对于部分无证但是属于合法面积的区域难以取证,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难以评估,最终造成补偿偏低。
遇到这种相关部门认为我们的房屋是危房的情形,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危房的鉴定必须要有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还要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且鉴定机构必须签发相应的鉴定文书。
其次,第七条还规定了,鉴定机构是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起鉴定申请时去做鉴定。
我们居民朋友的房屋在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危房的时候不要着急,我们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不是相关部门一句话就可以决定的,至少需要房屋鉴定机构的这份合法的鉴定文书。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拆迁方认定成危房,我们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小心。小心拆迁方以危房的名义压低对我们的补偿。
我们要知道拆迁的原则就是不降低原居民的生活水平,遇到拆迁,不论拆迁方以何种名义不给或者少给补偿。只要最后的结果会降低我们现有的生活水平,那我们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n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n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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