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期新规定2023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08:24:21 311 人看过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一、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目前沿江各省(市)退捕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的基础上,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一江两湖七河”,即长江干流,鄱阳湖、洞庭湖,大渡河、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支流)将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他禁捕水域将按照各省(市)批准划定的范围和时间实施禁捕。

二、禁渔制度的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各地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统筹用好各方资源,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全面禁捕执法监管。要进一步强化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完善长效机制,保持工作稳定,把“十年禁渔”抓实抓细抓到位。各级农业农村(渔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会商督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禁渔令”落实落地。

(2)强化支撑保障,加强督导考核激励。各地要将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渔政装备设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要落实协助巡护队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维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要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绩效、河(湖)长制等相关考核体系和督查激励措施,实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禁捕工作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3)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等发挥积极作用,倡导饮食文化新风尚,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食长江野生鱼的良好氛围。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各类破坏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行为的辨识能力和抵制意识。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长江禁渔期钓鱼是否违法

在长江禁渔期内钓鱼确实违法了相关规定,尤其是在特殊情况下,最好不要去长江钓鱼,一旦被发现,轻则警告,重则罚款。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按照中国相关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禁渔期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而规定禁止捕捞的期限。通常对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及国际渔业协定等形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捕捞。它与禁渔区的作用近似。在中国,禁渔期与禁渔区的规定往往同时并用,即在一定时期内在划定水域内禁止捕捞。如中国政府对吕泗渔场规定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止捕捞大黄鱼和小黄鱼的禁渔期;中国沿海近岸幼鱼出现高峰季节对定置张网实行不得少于两个月的禁渔期等。在内陆水域的鱼类繁殖或越冬季节,也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禁渔期,大致可分春季禁渔和冬季禁渔两种。

实施禁渔期的规定,也是增殖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在幼鱼生长阶段的一定时期禁止捕捞,还有利于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增加渔业产值。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2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禁渔期间长江可以捉螃蟹吗?
    禁渔期长江捉螃蟹有没有事,是需要根据当地发布政策的来决定。但是,如果是生产性钓鱼的话肯定是违法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禁渔期捕鱼量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7-11
    343人看过
  • 2022年长江禁渔期能捉螃蟹吗?
    禁渔期长江捉螃蟹有没有事,是需要根据当地发布政策的来决定。但是,如果是生产性钓鱼的话肯定是违法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禁渔期捕鱼量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7-11
    499人看过
  • 长江禁渔十年来的意义
    1、长江全面禁渔有利于长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有利于保护野生渔业资源。3、长江主要经济鱼类成熟的时间是3至4年,10年禁渔,将为多数鱼类争取2至3个世代繁衍,缓解当下长江鱼少之困。4、全面禁渔为长江江豚在内许多旗舰物种的保护带来了希望,是对长江生态系统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举措。禁渔期是否能钓鱼?禁渔期不能钓鱼。法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
    2023-07-16
    232人看过
  • 珠江禁渔期制度2023年起将实行
    中新网10月25日电据农业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决定自2011年起在珠江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珠江禁渔期制度由农业部统一部署,珠江流域6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10月21日,农业部印发《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并以农业部通告形式向社会发布。《通知》规定,禁渔水域范围包括珠江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禁止作业方式为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通知》要求,珠江流域6省(区)各级政府和渔业部门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做好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执法管理,妥善解决好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通知》强调,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任务艰巨,希望沿江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切实保障珠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禁渔期制度是在天然水域
    2023-05-03
    346人看过
  • 长期实行禁渔政策,长江鱼类能否恢复活力?
    长江禁渔期限延长至十年。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禁渔期是世界各国通常采用的渔业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长江干线迎来水位交替期长航局八个方面保平安保定连会有大律师记者从4月10日召开的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安委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上了解到,进入二季度,长江干线迎来水位交替期,水情变化复杂;加之大雾、大风、雷暴雨等季节性天气变化影响,长江干线易进入事故高发时段。为加强安全监管、保障航运安全,长航局表示,将从八个方面着手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一季度长江航运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同时客渡船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也表明了安全形势稳而不定的特征。”长航局局长唐冠军强调,二季度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长江航运安全管理
    2023-07-12
    473人看过
  • 禁渔令实施多年,长江何时恢复产鱼?
    长江禁渔期限延长至十年。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禁渔期是世界各国通常采用的渔业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长江干线迎来水位交替期长航局八个方面保平安保定连会有大律师记者从4月10日召开的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安委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上了解到,进入二季度,长江干线迎来水位交替期,水情变化复杂;加之大雾、大风、雷暴雨等季节性天气变化影响,长江干线易进入事故高发时段。为加强安全监管、保障航运安全,长航局表示,将从八个方面着手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一季度长江航运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同时客渡船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也表明了安全形势稳而不定的特征。”长航局局长唐冠军强调,二季度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长江航运安全管理
    2023-07-12
    423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长江禁渔期钓鱼违法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5
      长江禁渔期钓鱼违法。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严禁扎巢取卵、收购及销售禁渔区渔获物,同时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禁渔期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2
      禁渔区、禁渔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依据《渔业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本地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鱼类的越冬、洄游要道、产卵场所,划定一定区域(禁渔区)、在越冬、洄游、产卵的一段时期(禁渔期)里,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并以政府通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禁渔区、禁渔期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目前,我县长江每年3月1日至6月31日为禁渔期。在禁渔期,是严格禁止任何单
    • 关于禁渔期捕鱼的新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30
      近些年来,我国对破坏自然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对于禁渔禁猎期的捕捞捕猎行为也是严惩不待。因此,在禁渔期捕鱼是完全有可能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就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那么怎么样才属于情节严重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
    •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渔期限长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5
      一、在休渔期捕鱼,最高可以处罚款10万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的,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的,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二、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
    • 长江全面禁渔的补偿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28
      渔民临时生活补贴、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与此同时,中央政府采取一次性补过渡性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适当支持。(一)一次性补助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根据各省退渔船数量、禁渔水域类型、工作任务安排等因素综合计算,整体切割到各省市,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统筹规划,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退渔渔民。(2)过渡补贴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