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一、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目前沿江各省(市)退捕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的基础上,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一江两湖七河”,即长江干流,鄱阳湖、洞庭湖,大渡河、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支流)将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他禁捕水域将按照各省(市)批准划定的范围和时间实施禁捕。
二、禁渔制度的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各地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统筹用好各方资源,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全面禁捕执法监管。要进一步强化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完善长效机制,保持工作稳定,把“十年禁渔”抓实抓细抓到位。各级农业农村(渔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会商督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禁渔令”落实落地。
(2)强化支撑保障,加强督导考核激励。各地要将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渔政装备设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要落实协助巡护队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维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要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绩效、河(湖)长制等相关考核体系和督查激励措施,实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禁捕工作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3)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等发挥积极作用,倡导饮食文化新风尚,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食长江野生鱼的良好氛围。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各类破坏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行为的辨识能力和抵制意识。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长江禁渔期钓鱼是否违法
在长江禁渔期内钓鱼确实违法了相关规定,尤其是在特殊情况下,最好不要去长江钓鱼,一旦被发现,轻则警告,重则罚款。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按照中国相关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禁渔期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而规定禁止捕捞的期限。通常对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及国际渔业协定等形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捕捞。它与禁渔区的作用近似。在中国,禁渔期与禁渔区的规定往往同时并用,即在一定时期内在划定水域内禁止捕捞。如中国政府对吕泗渔场规定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止捕捞大黄鱼和小黄鱼的禁渔期;中国沿海近岸幼鱼出现高峰季节对定置张网实行不得少于两个月的禁渔期等。在内陆水域的鱼类繁殖或越冬季节,也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禁渔期,大致可分春季禁渔和冬季禁渔两种。
实施禁渔期的规定,也是增殖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在幼鱼生长阶段的一定时期禁止捕捞,还有利于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增加渔业产值。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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