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规定
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疑罪从无原则适用情形
1.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从无处理情形。
2.被告人不认罪的从无处理情形。
3.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从无处理情形。
4.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从无处理情形。
5.案件重大疑点未得到排除的从无处理情形。
三、如何正确处理疑罪从无原则与合理怀疑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一般来讲,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对此,如果司法机关均以“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原则处置,自然是最保险乃至最保守的办法。
但是,这对被告人来说可能却是最可怕最危险的办法。事实证明,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如此而造成的,因此在审理案件或是在决定是否进行起诉的时候,就要考虑到疑罪从无这一原则,但是在进行案件侦查等程序的时候,我们也要考虑到这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这样的行为,我们需要合理怀疑,这样才可以将案件更好的解决,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是将行为人认定为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n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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