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提交变更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名称变更:(如变更名称需先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机关的毋需提交);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注册资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减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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