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2、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害作业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测机构对其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或者检测。”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推广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第六条有害作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第七条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预防第八条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九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条有害作业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测机构对其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或者检测。有害作业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建立检测机构,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第十一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制度,全面记录生产工艺流程中有害物质污染状况,监测或者检测数据及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结果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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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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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第48条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8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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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附:第三次修正本第9条什么内容?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05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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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33条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1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五)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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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附:第三次修正本第29条主要内容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4XX应当责成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在XX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20日前,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提交财经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听取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财经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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