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合同成立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6:41:56 299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不要求合同成立,要求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具有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且行为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一、合同的生效与合同成立有什么区别?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二者区别如下:

1.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要求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

3.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合同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什么?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用:

①缔约费用;

②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费用;

③丧失唯一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获得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构成的要件有什么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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