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08:58 279 人看过

(劳社厅函[2001]2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字[20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中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社会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的规定,我们认为,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整顿或重整期间,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后,在破产清算期间,是否可以受清算组委托或同意进行生产自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在破产企业清算期间,受清算组委托或同意,进行生产、经营自救活动,并仍在给职工发放工资,可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6日 10: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浙劳社厅字[2005]248号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属集体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已按有关程序实施破产或关闭竭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可参照原劳动厅等四个部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7〕109号)及省政府浙政发〔2000〕187号、浙政发〔20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供养遗属、精减职工等费用也应一并清偿。改制前养老保险费缴纳不足或欠缴的,应按浙劳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和浙政发〔2000〕187号文件精神,多渠道筹集资金,筹集或调剂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改制后,应根据职工分流不同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应缴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补缴后才能计算缴费年限
    2023-05-03
    122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连云港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劳〔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上按规定使用的工勤人员,应当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有所体现。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无统一规定,我省各地已开展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政府出台文件进行试点,在参保范围、对象等具体政策规定上不尽一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特点和要求,各地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计划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临时性用工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因
    2023-06-09
    348人看过
  •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促进企业改革,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社会保险费用的清算企业在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支付各项破产费用后,应按《破产法》第一清偿程序,首先用于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其中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包括:1.补缴企业欠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2.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基
    2023-06-05
    144人看过
  • 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28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辽宁省劳动局: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劳裁字〔199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同意你省的意见。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2023-06-05
    210人看过
  •  企业破产社保缴纳办法
    工厂倒闭后,社保补缴的要求是什么?需要前往哪里办理?工厂倒闭后,在职员工的社保将处于停缴状态,只有等到停缴手续办理完成后,员工社保才会恢复正常,从而可进行转移。如果企业在倒闭前没有办理停缴手续,需要由单位名义办理补缴,才能办理再转出或接着缴纳。工厂倒闭后,社保补缴的要求是在倒闭清算前,公司需前往当地社保局办理停缴手续。在此期间,在职员工的社保将处于停缴状态,只有等到停缴手续办理完成后,员工社保才会恢复正常,从而可进行转移。如果企业在倒闭前没有办理停缴手续,需要由单位名义办理补缴,才能办理再转出或接着缴纳。 工 厂 倒 闭 后 如 何 补 缴 社 保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023-09-08
    422人看过
  •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9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三月五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23-06-07
    335人看过
  • 广东高院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2004)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2004年3月10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社会保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2004)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2004年3月10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
    2023-06-09
    201人看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派遣劳务人员征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请求对开展劳务派遣工作中征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给予支持的函》(闽劳社函〔2003〕13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一由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向省地税局直征分局申报缴纳;各主管地税局凭省地税局直征分局出具的回执联(复印件)及劳务人员清单,不再向用工单位征收派遣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二、为支持国企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就业工作,根据闽劳社〔2001〕67号文精神,同意对属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派遣的原国企下岗职工、农民工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其缴费基数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征缴。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
    2023-06-07
    65人看过
  •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2001]67号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唐劳办〔200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直按照民政部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有关规定,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和保值增值。目前,为搞好整顿规范工作,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31号)精神,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我省正在实行分级管理措施,即省、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各管理一定比例的基金。分级管理后,各级仍然要按照原有基金管理规定,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我们意见是,在整顿规范期间,
    2023-06-09
    374人看过
  • 关于乡镇改制过程中乡、村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1]22号郑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我市六区部分乡镇改制过程中乡、村企业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郑劳文[200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乡、镇实现撤乡改办(街),原乡、村企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1]22号郑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我市六区部分乡镇改制过程中乡、村企业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郑劳文[200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乡、镇实现撤乡改办(街),原乡、村企业职工转变为城镇企业职工,按《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这些企业应当在改制后,参加当地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该企业参加保险的当月起为其每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始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2023-06-09
    433人看过
  • 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你厅《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青劳人电字〔96046〕号)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做了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企业在破产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行为效力予以认定,不应简单地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律认定为无效。
    2023-04-22
    134人看过
  • 对《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办理信用保证问题建议的函》的复函
    铁道部:你部[1990]铁财函字(1990)360号文《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办理信用保证问题建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信用保证事项是银行的一种授信业务,它与贷款一样,银行要承担很大风险。为了把这项工作做扎实,我行参考各国银行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你部所属各类施工企业要求我行出具保函的有关事宜,原则上仍应按此规定执行。二、你部的经济效益好,信用程度高,经常性存款额多的施工企业在办理履约保证、投标保证、工程维修保证等事项时,可以根据保函项下的经济风险大小,保证期长短等具体情况,与经办行具体协商同意后,适当少交存保证金。三、请你部所属各施工企业,积极参与各地建设银行的信用评定工作,以便各行根据信用程度高低决定减收保证金额度。
    2023-06-08
    53人看过
  • 关于失业保险费的缓缴问题?
    因特殊困难确实没有能力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抵押,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期缴纳,经核实、批准后可予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单位和个人必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费的,经办机构可以与单位协议,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缴;协议不成的,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其职工失业时,不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现行失业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各项费用开支。?一、农民工可以领取失业金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失业以后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经办机构和监察机构都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替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符合申领的条件的话,农民工应该到所
    2023-06-26
    480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失效)
    江西省劳动厅,武汉市劳动局:你们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来电来文收悉,现函复如下: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的适用范围,我部曾请示国务院同意,该文主要是加强对商业性保险市场的整顿管理,不涉及社会保险的问题。对于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中,关于“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和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综合管理与规划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规定,以及1988年9月李鹏总理关于“社会保险由劳动部管理”的指示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得改变。
    2023-04-22
    386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企业破产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什么时候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4
      企业破产时。单位都会给个人一些手续,在那里都有记录,从企业停止给个人缴纳的那个月开始就要自己缴纳,重新找到工作的新单位可以继续给你缴纳。
    • 关于企业职工重病期间社保和医保缴费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4
      首先,医疗保险没法单独办理,必须与养老保险绑定在一起。如果你想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咨询各大保险公司。下面告诉你个人缴纳社保的办理流程: 1、个人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4、人如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5、费标准:以上一
    • 劳动和XX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的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
    • 关于企业破产后医保提取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5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破产重组企业未给职工缴齐社会保险属于什么性质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6
      这是违法的,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职工的利益放到首位,然后才是银行贷款和税款和债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