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一般将农村房屋继承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分为四种情形:(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二)不与继承人共同居住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三)不与继承人共同居住的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继承非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
(4)继承非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死者宅基地使用权。在第一种情况下,观点更加一致。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的共同权利,继承人的共同权利不会因死者死亡而消灭。二是集体组织成员不与被继承人同居,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集体组织基地成员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集体组织成员不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形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自治区、直辖市:“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按照规定,一个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不能占用多个宅基地。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取得的性质。如果允许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其占用的宅基地将无故扩大,损害其他集体成员的利益。这是违反公平原则的。收购是免费的,但土地资源有限。正是基于这种对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才有限度。但也有支持者认为,房屋附属于宅基地,与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密不可分。如果剥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就会分离,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利和功能都无法实现,从而损害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浪费。第四种情况,即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面临着最大的障碍和纠纷。国内学者一般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拒绝继承”,与上述案件的判决持相同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个人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满足特定身份,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种观点是“有限继承”,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继承。但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继承的房屋所有权有一个存续期,即房屋的自然存续期没有任何修缮。农村房屋继承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可以分为四种情形:(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2)继承人不与继承人共同居住,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其宅基地使用权;(3)继承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不与继承人同住,不符合集体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条件的;(4)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集体组织成员死者的宅基地使用权。文章中有详细的介绍,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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