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9:22:42 488 人看过

日本AsProdctCo.,ltd(以下简称As公司)为了向客户提供迷你公仔笔,通过阿里巴巴,找到了生产该种货物的台湾SKYHIGHINTERNATIONLTD(以下简称SKYHIGH公司),并于2006年11月2日签订PROFORMAINVOICE,约定内容如下:SKYHIGH公司向As公司销售MINIMINIFIGURINEPEN(即迷你公仔笔)共104,000支,其中红色和蓝色的各52,000支,单价均为FOBShanghaiUSD0.265,共计总价USD27560;付款条件为USD8268预付,剩余USD19292待装船后支付;交货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前。

上述合同签署后,As公司向SKYHIGH公司交付设计文件,其后SKYHIGH公司制作的手板得到确认。As公司为了表达诚意,于2006年11月6日一次性支付全款,该款项于当月11日到帐。其后,As公司要求SKYHIGH公司按照手板进行正式金属模具打样,因SKYHIGH公司方面的原因,样品经多次修改后,终于在2007年3月22日得到As公司正式确认,从而准备投入批量生产。但其后SKYHIGH公司因为生产原因,要求将交货期限延迟至当年4月30日,As公司无奈只得同意;后又要求延迟至5月23日和6月15日,As公司均予以极大的让步,表示同意;当其要求继续再延迟交货的时候,遭到As公司的拒绝。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决定重新签署销售合同,合同签署时间定为2007年5月16日,合同列明的主体中销售方改为SMART-DESIGNINTERNATIONLTD(以下简称SMART-DESIGN公司),买方仍为As公司。合同价款及其他质量、数量条款均保持不变。对于装船时间,合同约定为ETDShanghai2007-JUN-20;对于付款条款,合同约定为PAYMENT:Paymentfinishedon2006-NOV-11。合同还约定了争议解决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但是上述合同签署时,在销售方处盖章的却是钜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鑫公司),签字的是台湾SKYHIGH公司和SMART-DESIGN公司的所有人DAVIDYOUNG,该人也是钜鑫公司的所有人。

该第二份合同签署后,销售方仍然不能在约定时间交货,致使As公司遭到客户退货而蒙受损失。

【操作思路】

接受日本As公司的委托,我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由于合同的主体几经变化,会使本案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如果诉台湾公司,将会费神费力而难以执行,基本上不属于考虑范围。为了求得最佳的辩论角度和最简洁的方案,我觉得抽丝剥茧应该是最好的方案,也就是说按照最后一份合同的内容直接起诉钜鑫公司。但是这样一来,就带来另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As公司有没有向钜鑫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而这个问题将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负。

经询问委托人,原来付款的时候,收款人是台湾SKYHIGH公司,也就是说如果钜鑫公司否认台湾SKYHIGH公司的收款行为等同于自己的收款行为,本案将相当麻烦。

经过仔细审阅合同,我发现一句十分重要的文句:PAYMENT:Paymentfinishedon2006-NOV-11。

结合合同签署时间为2007年5月16日,若将上述付款文句理解为款项应于2006年11月11日前支付,则明显时间先后倒置,不符合常理;再者,从英文语法习惯分析,若表述款项应于2006年11月11日前支付,应表述为:Paymentsholdbefinishedon2006-NOV-11。因此,上述Paymentfinishedon2006-NOV-11只能理解为款项已于2006年11月11日前支付完毕。

根据上述分析,我果断的建议委托人直接诉钜鑫公司,如此胜诉率将比较高,而且执行成功的可能性很大。

【裁判结果】

仲裁庭审中,钜鑫公司否认已经收到As公司的货款,因此认为未按时履行交货义务不构成违约。但是仲裁庭还是采纳了我关于对Paymentsholdbefinishedon2006-NOV-11的正确理解的意见。本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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