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16:19 451 人看过

在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是其核心制度之一。这个制度要求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有关信息,让广大投资者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理智地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而虚假陈述直接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者规定了严厉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3年1月9日又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有条件地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以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保障证券市场有序、合理、健康地发展。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即上市公司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把虚假陈述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表现形态。《规定》增加了一种不当披露,即过早或过晚披露信息。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虚假记载是一种主动积极的作为行为,其特点比较明显: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有关事实作出了含有不真实成分的公开陈述,且该不实陈述确实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不实陈述的方式有多种,其中,财务报表不实是不实陈述的重点。上市公司一般通过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投资者权益、虚报营业收支和盈利、虚构投资价值等手段进行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陈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对误导型虚假陈述,我们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界定:首先,公开义务人公开了应公开的事实;其次,该公开事实的表述语句在理解上存在模糊歧义或者与事实不相符合;再次,已经公开的陈述导致投资者误认为所公开的信息就是该事实的客观存在;最后,该误导型信息达到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决定的程度。

从某种程度上说,误导型虚假陈述比不实陈述和遗漏陈述行为之认定难度更大,也更隐蔽。因为,不实陈述的特征在于虚构,捏造事实并予以公开,遗漏陈述的特征是将应当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而误导型虚假陈述则利用语言的多义性可把误解的责任推给投资者。从其特征上看?误导型虚假陈述有以下两个特征??1多解性。即对于公开的信息内容,可以有多种理解或解释,而且各种理解或解释都有一定的理由。如果只有一种解释,不属于误导型虚假陈述,可能会是不实之陈述。?2非显现性。即所公开的信息存在严重误导性,不容易被发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遗漏陈述行为在客观上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部分遗漏。法律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未予完全充分地公开,仅仅公开了其中的一部分;一是完全遗漏。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完全未予公开,使公众不知有其事。

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价格是由发行人整体情况决定的,投资者对某一证券的投资判断必须依赖于该证券发行人所公开的全部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发行人在公开信息时有重大遗漏,即使已公开的信息具有个别的真实性,也会在已公开的信息总体上造成整体的虚假性,同时也往往引起内幕交易。对于重大遗漏虚假陈述行为中的完全遗漏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认定相对容易一些?重要的是应确定行为人遗漏的信息是否是法定需公开的信息。如果法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一旦没有被公开,则构成遗漏型虚假陈述,否则不构成。事实上,法律也不要求发行人将涉及该证券的所有信息事无具细都加以公开,只要求将一些重大事件,即可能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事件予以公开即可。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不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当披露与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有密切联系,信息披露的实现标准之一就是信息披露应及时有效。时效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信息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公开;二是当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得到及时补充和调整,使投资者所获得的是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不正当披露违背了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定性义务,因而构成了对投资者的侵权。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它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损害事实

在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害具有以下4个特征:第一,损害的法定性,即损害事实必须是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害;第二,损害必须是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格利益的损害及精神损害;第三,损害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可确定性,也即这种损害必须是权利人遭受的实际的、已确定的损害,并且可以用金钱计算;第四,损害的可补偿性,即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补偿的。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二)因果关系

证券市场一旦发生虚假陈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只有与投资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而,在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非常重要。《规定》在其第十八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几种情形,同时在第十九条规定了被告可以就原告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提出抗辩,以证明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可以看出,《规定》引入了美国证券法学界的市场欺诈理论以及信赖推定原则,但同时根据国情,丰富和发展了确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间因果关系的理论。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了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它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三)过错的认定和推定

过错的认定与推定,即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着过错。

我国证券法中通常采纳的是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如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确认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责任时,不管发行人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陈述的内容不真实,即便这种不真实是因为疏忽而遗漏,发行人都应承担责任。但对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证券承销商和证券上市推荐人及这些机构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范晓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4: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赔偿相关文章
  • 银星能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终审宣判
    中证网讯银星能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日前在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宁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银星能源(原名吴忠仪表,000862)上诉,维持银川中院判决。2008年5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11位中小投资者诉银星能源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索赔总额近60万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星能源赔偿11位中小投资者的全部诉请。银星能源收到判决书后就其中八位投资者的判决提起上诉。银星能源认为2006年3月1日,即中国证监会对银星能源处罚决定的作出日为揭露日。而8位小股民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认为,2005年4月26日应该被认定为银星能源虚假陈述案的更正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如何确定的问题。2005年4月26日,上诉人银星能源发布了5个公告,并在当天履行了停牌手续,该行为符合最高
    2023-06-08
    88人看过
  • 公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胜诉案
    上市公司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捷股份,股票代码为002021)被大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大额资金,却没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因此对中捷股份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蔡开坚、财务总监唐为斌也分别处以30万、5万元罚款。虽然证监会已经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但行政责任不能替代民事责任,因上市公司隐瞒信息导致广大股民的投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如果有权要求赔偿,股民如何参加索赔程序?怎样计算损失?股民是分散的,人数众多却互不相识,势单力薄,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广大投资者根本不知道去哪里维权,如何主张权利。维权不仅需要勇气,还要有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专业知识为后盾才能获胜。在这种情况下,臧小丽律师决定帮助代理中小投资者起诉中捷股份,为尽可能降低股民的诉讼成本,臧小丽律师采取了风险代理的方式替股民打官司,即不成功不收律师费。为了让更多股民知道自己的诉讼权利,以防出
    2023-06-05
    353人看过
  • 大唐电信虚假陈述遭股民索赔
    本报讯称上市公司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股民魏兆莹、徐正茂分别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该案是北京法院首次受理股民起诉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两位原告股民称:大唐电信于1998年9月21日在北京海淀新技术开发实验区注册成立,同年10月,公司股票大唐电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198。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ST大唐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该年度利润总额3718余万元,且在2004年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2004年期末存活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构成了原《证券法》第177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证监会就此于2007年8月20日向*ST大唐下发了《预处罚告知书》,并于2008年5月26日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公告大唐电信公司虚增利润的消息后,大唐电信公司股票价值大跌。根据大唐电
    2023-04-24
    263人看过
  • 证券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律师补充: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
    2023-05-06
    379人看过
  • 虚假陈述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什么是虚假陈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虚假陈述共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四种类型。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2、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2023-04-24
    51人看过
  • 虚假陈述案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吴琼如何赔偿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受到的损害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处理的如何,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好坏。我国对虚假陈述问题既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没有司法实践经验,而美国早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就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吴琼如何赔偿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受到的损害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处理的如何,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好坏。我国对虚假陈述问题既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没有司法实践经验,而美国早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就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归纳起来,美国法律中规定,计算虚假陈述的受害方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有三种:(1)赔偿所受损失。这也是侵权行为法中常见的损害救济方式。受害方所受损失指的是原告(即受害方)取得或售出有价证券时的市场价值与如果没有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而取得或售出有价证券时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这一损失是购买有价证券时的市场
    2023-06-08
    354人看过
  • 法庭上虚假陈述应承担什么责任
    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律师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
    2023-05-06
    410人看过
  • 股民诉某味精虚假陈述索赔10万
    据媒体报道,山东股民陈女士诉XX味精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目前已经在河南郑州中院正式立案。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XX味精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9万8085.14元,涉案股票3万股。法院定于2014年11月13日上午开庭。这也意味着,第一例股民诉XX味精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进入实质性审判阶段。陈女士今天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自己买了20多万块钱的XX味精股票。她认为,正是由于虚假陈述行为曝光,XX味精股价连续下跌,让自身权益受到损失,XX味精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女士:我在2008年3月6号开始买的,当时看报表,效益还是不错的,买的时候当时是7、8元,涨涨跌跌,涨涨跌跌,始终就没上去,基本上一直就往下走,最低的时候跌到1块多钱、2块多钱。我都不愿想这个事了,这几年只要想起这个事情来,感觉非常沉重,好歹证监会把这个事查出来了,我才知道是怎么回事。受理股民索赔案件的浙
    2023-04-24
    211人看过
  • 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如何认定?
    虚假陈述的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律师补充: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
    2023-05-07
    242人看过
  •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损失如何认定
    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请求按照规定赔偿损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卖出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
    2023-05-06
    371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与欺诈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指通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事虚假诉讼,也称为虚假诉讼罪,是指通过捏造事实来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要件:1、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2、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3
    2023-11-13
    241人看过
  • 公司法虚假陈述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1、归责原则我国区分不同的主体而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构成要件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点: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1)违法行为虚假陈述主要具体表现为虚假记载、误
    2023-06-20
    57人看过
  • 验证虚假陈述的原则
    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公司虚假陈述股民怎么索赔1、索赔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
    2023-07-05
    405人看过
  • “大唐电信虚假陈述”
    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电信虚假陈述大唐电信虚假陈述系列案目前仅两股民获赔日前,备受关注的股民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部分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仅两名股民的部分索赔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其余绝大多数股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注册成立。同年10月,大唐电信公司股票大唐电信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因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大唐电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立案调查。证监会对大唐电信作出的[2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大唐电信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为此,证监会对大唐电信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部分股民在大唐电信公司作出虚假陈述行为之后陆续对大唐电信股票进行交易并发生了亏损,因此以大唐电信公司的证券虚假陈
    2023-06-07
    302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赔偿
    相关咨询
    • 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是哪些(民事责任)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8
      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四种类型。
    • 虚假陈述如何认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8-12
      为促进诉讼诚信,打击虚假诉讼,中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九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告知不利后果。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
    • 民事诉讼被告虚假陈述的后果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18
      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作为当事人是有权利阐述自己的观点,但是必须要做到真实述说,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 虚假陈述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14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
    • 民事诉讼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5
      起诉异地的公司必须去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