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由于拆迁,好多卖房人提出合同无效之诉,但买方也会随即提出赔偿损失之诉。从法律概念上理解,缔约过失方要赔偿损失,并以预期利益为限。实践中,为了确保买方不受太大损失,原房主也要赔偿房屋升值部分的绝大部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后的损失赔偿之诉案由:房屋买卖纠纷(网)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返还购买该院房屋的款项两万五千元(25,000)2、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及房屋翻盖、房地升值部分的损失五十万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告与被告均为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村民,当时原告因为两个儿子需要分户,向村委会申请增加宅基地。村委会表示村里已无新的宅基地可分,可以自行向周围邻居购买,然后派出所可以为其办理户口转入手续。正好被告马某在市里工作,所以在村委会相关人员的协调和见证下,原被告2004年3月14日达成该房屋及宅基地的转让协议。此后,原告支付了房款两万五千元整,房屋也被移交给原告的大儿子栗某居住。2006年5月16日,二街村向派出所出具证明,许可栗军在此单立一户,并证明该房屋为栗某所有。此后,栗某妻子穆某某的户口迁入该处。(网)原告夫妇同儿子栗某一家一直居住此处房屋,几年之间一直相安无事。但平静的生活被一纸诉状打破,由于本村面临拆迁改造,受利益驱使,被告方起诉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原告方对此很不理解,祖祖辈辈都在此居住,一直被认为是本村村民,难道一个小城镇居民的划分就导致了祖孙三代无权在此居住吗?况且村委会、派出所对此房屋转让都许可并且儿媳户口已经迁入。(网)经过房山法院及中级法院法官的解释,原告理解到,本案被告为了经济利益毁约,应该全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主审法官也多次建议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本案是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且已经得到村委会的认可,户口已经转入,被告要对自己的恶意毁约行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而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的过错。(网)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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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可否认定宅基地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4没有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