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设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可按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费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业工伤参保费率执行。
对所有无法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来核定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1.3‰,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建设施工项目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工程项目款追加的,应按照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可以按照动态实名制原则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凭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项目合同书、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职工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报送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参保企业用工发生变动时,应书面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增减人员名单。对新增或临时变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后48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内不能竣工的工程,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建筑施工企业需提前1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申请需有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经批准后工伤保险期限按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顺延。
施工工期遇特殊情况需停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确认,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暂停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待建筑施工企业需复工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再接续计算施工工期。
三、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四、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为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筑业工伤保险要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
六、建筑业工伤保险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逾期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一经查实,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按隐瞒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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