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不再享受破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30:14 442 人看过

蒙阴县某企业于2007年4月被当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该破产企业管理人在计发该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时,未发给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多次找破产管理人要求发放,得到的答复是:你们已享受退休待遇,生活有保障了,就不应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金了。李某等人不理解,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该破产管理人的答复及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其余职工应解除劳动合同,不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依法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破产管理人支付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是以企业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职工离退休以后就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所以不应享受企业破产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李某等人已按规定退休,再要求破产管理人支付因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该企业破产管理人的答复及做法是合法的。通讯员公维玲记者金丽华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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