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构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体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33:35 343 人看过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际,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泉山区法院通过调研并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和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多次座谈协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制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劳动争议细则),实行诉前在法院和社区、诉中在业务庭进行调解的机制,从而实现了全面构建劳动争议的诉调对接体系。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努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今年初,泉山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省高院、省总工会《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劳动争议细则。

劳动争议细则首先明确了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法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和区总工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区总工会法工部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协调对接工作。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全区10个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会联合会挂牌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室,各街道工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室主任,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和法院委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室同时接受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指导。

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室受理所属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有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细则同时明确了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依据事实及时调解、合法和实事求是以及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劳动争议细则规定诉调对接工作的程序主要有:一是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纠纷,法院立案接待人员应书面征求原告是否同意由法院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原告同意的,则暂缓立案并在2日内通知区总工会,同时将有关材料复印件交区总工会移送所属辖区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室进行调解;二是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室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按时参加调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经特邀调解员同意中途退场的,按不同意调解处理;三是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室调解劳动争议纠纷,一般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征得法院同意;四是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室调解后,如当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则以街道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的名义出具调解书。如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审查立案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所属辖区劳动争议调解室;五是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调解要求进入诉讼程序或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室应将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经过等书面材料连同起诉材料复印件移交法院,由法院按规定审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与此同时,劳动争议细则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室有关调解人员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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