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继承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处理:
1、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债务。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有两个要点:一是被继承人债务的界定,二是遗产的界定。债务的界定适用债的规则,遗产的界定请参阅法定继承纠纷中关于确定遗产范围的规则。本文整理处理此类纠纷特有的规则。
2、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民法典》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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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继承案件法院管辖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5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便于法院查明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主要遗产所在地能确定遗产的范围及继承份额等问题,从而有助于法院正确地解决纠纷。需要说明的是当遗产分布在不同辖区时,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如果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例如房屋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如果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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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如何清偿债务,继承人怎么清偿债务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05继承人清偿债务的方式是用继承遗产清偿债务。法律规定,父母死亡后,其债务以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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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被继承人如何清偿债务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8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二、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在遗赠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