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11:22 193 人看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批复。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工商行政管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由核发部门年检。

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第十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

第十三条禁止将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带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

第十四条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第十六条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较多地方的城乡集贸市场,应当设有销售清真食品的地段或摊位,并与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的摊位隔离设置。有条件的,可专设清真集贸市场。

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非专营清真食品商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8: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清真食品营业执照办理条件
    一、清真食品营业执照办理条件提供以下材料到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即可。材料包括:1、清真食品准营证申请书原件1份,需写明申请条件所列事项;2、居民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需提供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主要管理者)或个体工商户业主;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经营食品符合清真标准承诺书原件1份;5、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二、清真食品营业执照不予办理情况1、不具备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2、无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没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2023-05-28
    353人看过
  • 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强化计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制造、修理、销售、进出口、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计量监督人员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二)负责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裁决,并监督执行;(四)指导下级计量行政部门查处违法案件;(五)审理计量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六)负责对所属计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
    2023-06-07
    403人看过
  • 2024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运用到司法鉴定的情况都是非常多的,为此我国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但是不同的地方由于具体情况不同,该条例的内容也有所变化,那么2017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呢?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以及其他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为诉讼活动需要所作的鉴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
    2024-02-07
    136人看过
  • 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5号《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2023-06-07
    321人看过
  •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起诉按规定,新建小区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次交付使用满两年。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同意,可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往,不少小区出现业主以各种理由聚焦物业费。《条例》规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交纳。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被解聘物业拒不撤出可向法院起诉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需向新物业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等相关资料。未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
    2023-05-05
    58人看过
  •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10531实施时间:20010801内容分类:地质矿产综合规定题注:(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价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五章地质遗迹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出资、谁破坏谁治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2023-04-24
    277人看过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
    发布部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冀食药监传[2003]2号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近来,食用植物油、粮食、肉类、鸡蛋等一些生活必需品在个别地区价格出现市场调整。国家和省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此精神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粮油、肉类、鸡蛋和蔬菜等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以及良好的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的安定,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二
    2023-06-07
    377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布文号:办字[2003]133号办字[2003]1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省政府决定成立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组长:付双建(副省长)副组长:于万魁(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宝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沈洪瑞(省卫生厅副厅长)刘建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春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张国宝(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赵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北(省农业厅副厅长)仲继安(省商务厅副厅长)曹爱平(省公安厅副厅长)戎凤海(省监察厅副厅长)李春沛(省教育工委副书记)陈同文(省粮食局副局长)王中东(省供销社副主任)韩振九(省水产局副局长)刘肇清(省畜牧局副局长)张静(省林业局副局长)马宇骏(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副厅长)杜玉海(省盐务局局长)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
    2023-06-07
    204人看过
  • 河北省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颁布第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的。那么,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对于农村宅基地有哪些限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
    2024-01-17
    472人看过
  • 河北省河北省交通违章在交管所怎么处理
    1、平山县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町建设北街11日。电话:0311-82912143。2、鹿泉区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与道山街交叉。电话:0311-82182041。3、赞皇县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赞皇县怀千路258号。电话:0311-84222440。4、栾城区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丰泽街1号。电话:0311-88033620。5、赵县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赵县国道街98日。电话:0311-84947630。6、高邑县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高邑县。电话:0311-84032477。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交通违章处理的流程是什么第一步:违法处理。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
    2023-08-16
    89人看过
  • 河北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标题]河北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标注](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7日公布施行)[章节]条例第一条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抚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儿童,是指六周岁(含本数)以下的公民。第三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条妇女在升学、就业、提职、晋级和分配住房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任何单位不得规定歧视妇女的附加条件。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制止、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五条切实执行国家在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妇幼保健等方面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
    2023-06-06
    311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卫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
    2023-06-09
    212人看过
  • 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条例
    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8、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河北省200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关于印发河北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通知
    2023-07-03
    112人看过
  • 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期货市场管理机构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章期货交易所的机构第五章期货交易会员第六章期货经纪机构第七章期货经纪业务第八章期货结算机构第九章期货交易管理第十章期货交割第十一章境外期货交易管理第十二章期货行业协会第十三章仲裁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及其期权标准化
    2022-11-06
    382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条有哪些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3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证明和餐饮具批次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 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68条是啥意思?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3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录在案;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公布名单;停业整顿到期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6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05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二)原料采购、制作(烹饪)、保管、销售等主要岗位的人员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三)清真屠宰厂(场)配备符合清真屠宰要求的清真屠宰师,并配备符合清真习俗的设施。
    • 清真食品立法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28
      关于清真食品立法,请您看全真道士梁兴扬的博客。估计不可能通过。贫道曾经在金仙观与基督徒、穆斯林、佛教徒、无神论者坐一起喝茶,入道前在云南相亲也曾遇到过回族姑娘。清真食品立法或许是一场阴谋,用来隔绝我们与世俗化穆斯林的交流,是用宗教教义干扰法律公正,受到伤害更大的是大部分穆斯林……清真食品立法,看起来或许是饮食习惯问题,贫道却感觉,这或许是一场阴谋,是在设立一道墙,隔绝在大部分世俗化穆斯林与我们之间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1
      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