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
(必交)填写完整清晰
(必交)填写完整清晰
(选交)提交原件。遗失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选交)提交原件;如已办五证合一无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选交)提交原件;如已办五证合一无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选交)提交原件;如已办五证合一无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选交)1、申请人提交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由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名盖章。(如已办理登记证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选交)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选交)刊登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样张。
(选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复印件签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且提交原件核对;3、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7项)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31项)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及5个工作日后通过相关部门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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