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规定,社保内控制度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四大核心内容组成。组织机构控制,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按照内部机构业务设置,科学确定岗位和人员,明确组织机构和各岗位职责,构建有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组织体系。
业务运行控制,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对参保登记管理、基数核定、保险费征缴、权益记录、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制度衔接经办、待遇审核与支付、基金财务、信息统计管理、稽查管理等各环节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做出具体规定。
基金财务控制,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保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科学编制社保基金预算,按照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自求平衡,各类保险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信息系统控制,以“标准化”为基础、“互联网”为依托,规范业务办理操作系统和参保信息数据库建设,制定本地区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监控,科学确定业务系统操作权限和层级,确保每一笔业务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另外,《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还明确了社保业务部门的内控主体责任以及社保稽查部门的内控监督责任,社保稽查部门定期对内控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对内控执行不力或失效的情况进行追责问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辖,主要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商、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青岛市民可根据自身在社保办理或缴纳等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寻求对应社保经办机构的帮助,解决问题,充分发挥机构作用。
经办社会保险应注意哪些细节
在经办社会保险手续时我们经常遇到一些企业的办事人员忽视了一些业务细节以致经常出现打错单子或返工重做现象。主要有如下几个情况:
一是缴费截止日期容易出现错误缴费截止月应当包括当月缴费。在我们经办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领会出现偏差往往把应缴基金的月份错填提前一个月终止缴费。在职工办理转移手续或办理退休手续后又发现少缴一个月保险费企业重新办理人员恢复正常缴费和补缴一个月基金手续才能再次办理调动转移或办退休手续。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规定,允许退休人员到退休月时提前一个月办理退休清算手续,但并不是该人员提前终止缴费。职工转移月份应和发放职工工资截止月是一致的,所以缴费截止月当月应当缴费。
二是缴费时点一般情况下缴费时点在每月1日到31日止。月报信息管理系统的人员增加和减少和企业所报月报的人员增加和减少时间是一致的。即在同一时点内,人员增加和人员减少应做到同增同减,这样才能正确反映人员缴费状态。经办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在信息系统做人员增加或减少但月报未做人员增加或减少;月报已做人员增加或减少但在信息系统未做人员增加或减少,不在同一时点状态下做人员增减,就不能正确反映人员缴费情况。另一种是月报生成后,在本月中又做人员增减少,这些不在同一时点中做的人员增减都会导致应缴费人员在信息数据系统中表现为未缴费或者是未缴费已记帐。
三是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基数一经企业和个人双方确定后不能随便变更。新招人员以本人到企业工作第一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失业后再就业人员以本人到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应为每位职工建立工资收入台账以便在每年4月1日起准确核定每个职工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确定时也需单位和缴费职工两方认可。
四是月报表自动申报。按北京市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要求,从7月1日起月报表取消主动申报,缴费月报表全都采取自动申报的方式。社保经办机构每月28日前根据参保单位完成人员增减变动后的情况,采取批量式或手动生成的方式生成缴费单位的当月月报。采用自动申报月报表方式,这就要求所有参统企业必须在每月28日前做完本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生成月报后,在本月底不能再做人员增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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