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有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7:21:39 495 人看过

小区内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物业服务用房等。

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同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会议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三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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