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财产后债权一并转让。按照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应原则,按份共有人共同享有对应财产部分的权利及共同分担义务。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后,其相应的债权及债务也将一并转让。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债权转让中的抗辩权具体指什么
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
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4、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之请求权之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请求权与抗辩权乃居于对立之地位。在解题或分析案例时,应当兼顾。此种请求权与抗辩权对立性思考方式,系法律基本思维能力,应予重视。
5、抗辩权,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绝给付得权利,如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权利人仍主张时,义务人得行使其消灭时效抗辩权。
抗辩权可分为阻碍性抗辩权和否定性抗辩权两种类型。阻碍性抗辩权指不侵犯请求权之本体,只暂时或永久的阻碍其有效行使,其权利经有效抗辩后仍然存在。可分为延迟性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如法定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排除性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可长期阻止请求权之行使,如时效之抗辩、赠与之穷困抗辩、侵权行为被害人之经济履行权。否定性抗辩权指否认权利之形成和存续的抗辩。此种抗辩,当事人纵不为抗辩之主张,法院应就已经证明之相关事实主动加以斟酌。如行为能力欠缺,形式欠缺等。此又可分为阻止权利发生之抗辩和消灭权利之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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