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险法上的危险程度增加——兼评新修订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41:26 331 人看过

一、案情2007年12月11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张某驾车前去幼儿园接自家小孩。当看到自家小孩出现在幼儿园门口时,张某在车辆未熄火、车门未关的情况下前去迎接,步行至10米远的地方,张某接到自家小孩,当他往回走时,突然发现车辆不见了,整个过程尚不到两分钟。事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警,但侦查未果,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其行为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但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二、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适用现行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背对着车辆去接自家小孩,车辆已经脱离了张某的视线范围,在走出车辆十米远的地方后,张某周围已经是一群刚放学的幼儿园的学生,那种喧闹的场面掩盖了车辆被盗时移动的声音,车辆已经脱离了张某的听觉范围。综上两点,车辆的安全性已经完全脱离了张某可以控制的范围,张某未将车辆熄火、未关车门的行为增加了车辆被盗的机率,也即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张某应通知保险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张某则认为其行为未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即使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合同中也未要求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拒绝赔偿。三、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款。同时认为,张某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其离开车辆未熄火,使犯罪分子轻易得手盗窃,未尽到保险标的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预见的、并可以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未支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上诉请求。同时认为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并非以投保人无过错为前提,除因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免除。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四、分析实践中,因无需对法定的免责事由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经常以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危险程度增加作为挡箭牌。什么才是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危险程度增加,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倒底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说认为,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合同成立期间未曾估计到的显著的未曾间断的危险状况的增加,其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显著性。危险增加的显著性须能影响保险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轻微的危险程度增加不影响对价平衡原则,不符合危险增加显著性的构成要件。诚如台湾学者江朝国所言,危险状况之改变必须对保险人有重要性之影响始足当之。而依学理,于判断其是否具有重要性时,须依一般观点或依该特定保险各类之性质,假设于危险增加之情况下,任一保险人皆会要求提高保险费或不愿受原保险契约之约束为之。第二,未曾估计性。未曾估计性不是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危险增加没有预见到,而是说没有将该增加的危险程度作为厘定保险费的基础。例如,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年老而死亡,其疾病或年老之发生为缔约时估计所及,故不得因患重病或年老死亡而主张危险增加之效果。第三,持续性。持续性是指原危险状况因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而改变,并且此改变后的状态需持续不变继续一段时间,如果危险状态只是一时的改变继而消失恢复原状的,则不属于危险程度增加。如果危险程度增加后立即发生了保险事故,如刹车失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则属于保险事故发生之促成,也不属于危险程度的增加。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系被保险人法定义务,理由如下:首先,一定的风险对应一定的保险费,风险越高,保险费相应地也越高,保险合同在保险精算的科学基础上,要求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与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具有对价关系,必须遵循对价平衡原则,这是我们理解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系被保险人法定义务的基础。其次,保险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并非一成不变,保险人承保时承担的风险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差异。再次,保险标的于合同成立后无须移转占有,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最为知悉,保险人无论于缔约时或订约后关于危险的掌握及控制于事实上几乎立于无能之地位。基于以上三点理由,保险法课以被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使保险人有机会对保险责任期限内保险标的增加后的风险重新作出正确估量,以决定是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将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视为约定义务,则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不负有通知义务,而此时危险程度增加后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肯定高于保险人承保时危险程度所对应的保险费率,继续要求保险人以低保险费率承保高保险费率所对应的风险,明显违反了保险法中的对价平衡原则,因此,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所负有的一项法定义务。现行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但并没有对危险程度增加作出相应的解释,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危险程度增加的混乱局面。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也是表意含糊,使人对通知义务系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容易产生误解。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了新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遗憾的是,新的保险法除增加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规定外,大多只是文字上的修改,如将危险程度增加修改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将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修改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将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修改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新修订的保险法并没有对危险程度增加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定义或者解释,仅在危险程度增加中间增加了显著两字,似乎已排除了危险程度增加中的未曾估计性、持续性两个构成要件,增加了立法的误导成分。将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修改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虽增加了通知义务的法定色彩,但给司法实践却增加了新的困惑——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但依法确属于危险程度的增加怎么办?就本案来看,张某虽存在未将车辆熄火、未关车门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持续不到两分钟,显然不符合危险程度增加构成要件中的持续性,一、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相反,如果认定张某的行为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则不管合同是否有约定,其均应该履行通知义务,而不是张某认为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则不须履行通知义务。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没有将被保险人的该种过错行为列为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且保险法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擅自判决张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谭卫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5日 01: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险标的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增加,则视为是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二是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三是保险标的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由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不管由哪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知悉后,都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具体时间、方式和范围可以由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通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履行了危险通知义务后,保险人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要求增加保险费;二是解除保险合同。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增加保险费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缴纳增加的保险费,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被保险人依法履行了危险通知义务,在一定时间内保险人既未提出增加保险费,也
    2023-04-23
    218人看过
  • 如何理解新《保险法》十六条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新《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2023-03-19
    359人看过
  • 第五十三条新环保法规定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是环保法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的内容,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另外,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环保法第五十三条中还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等义务。环保部发布“严打”新政媒体20日从环保部了解到,近日印发的《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对于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责任链倒查和追究,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而不报告或者不处理的,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查处。要点指出,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配套实施细则;要敢于碰硬,用对、用好、用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执法手段,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在严打的同时,要点强调督政,要求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对于在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
    2023-08-14
    177人看过
  • 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兼评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
    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间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历来为保险立法之重点与难点。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间接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或行为对保险损失的左右或控制;通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不可理赔之法定免责条款,直接排除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同时,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在解释上亦应视同故意,保险人亦得免责,但保险契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但现代立法认为,上述规则不是绝对规则,在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用上,应遵循保护受害第三人以及受益人的法益思潮和立法趋向,作适当的限制或例外规定。关键字: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故意重大过失免责条款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为偶然的或意外事故,若保险事故是因被保险人之故意或者过失所致时,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确立了被保险第3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免责现则。那么,作为一项法定免责条
    2023-04-23
    229人看过
  •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费用缴纳年限
    保险的缴费分为三种:(一)、趸交: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这样交费手续比较简单,省去了今后每年缴保费的麻烦和保单失效的风险。(二)、短期缴费:一般是3年或者5年缴清。(三)、长期缴费:通常为缴费20年或者30年,一般重大疾病保险和寿险选择采用这种缴费方式更适合。不同的险种在交费年限上选择各有不同,只有合理的选择交费年限才能让我们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保的年限规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
    2023-07-07
    206人看过
  • 保险法车险新规如何规定
    1.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费,同价不同款汽车保费不同费改前,车主购买保险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费用的。费改后,车辆是以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投保车损险的,发生全损时,车辆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比对费改前,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会更低。费改之后,如果同价格车辆投保,那么车型不同,其所交保费也不同。权威评测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较为便宜)的车辆,保费用将会更低。2.新规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可在三责险项下进行赔付,相比过去撞到自家人保险不赔情况,费改之后,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得更广了。除此之外,因为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车辆损失,也增加到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各险种也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3.出险越少,驾驶习惯好,保费越低费改后保险公司给出的价格高低,不仅会取决于车主上一年的出险率,还要参照车主的驾驶行为习惯和驾驶风险。简单计算一下,上一年
    2023-02-27
    155人看过
  • 团体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指定权限制的思考----09保险法修订缺陷评析之第三十九(1)
    保险法修订之前,因团体人身保险投保程序的繁琐,司法审判实务中出现大量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的团体保险,如何评判此类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在审判实践中形成较大争议。09保险法新增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使此类保险实务操作化繁为简,值得赞同;但同时本次修订仅将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限定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利益亦令人遗憾;更为遗憾的是09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增设: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规定抑制了用人单位投保动机,将导致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萎缩,用人单位、劳动者、保险公司均会因该规定而招致损害。一、09版保险法中团体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的拓宽。02版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
    2023-04-23
    152人看过
  •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条是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针对该条的明确说明义务,陈诉如下五点:一、什么是“说明义务”本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保险人因其从事保险业经营而熟悉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并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常常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
    2023-06-03
    128人看过
  • 保险法增加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规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修改后的保险法,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外界称解放军建地下长城核导弹部署地下(组图)11月CPI同比上涨0.6%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官方草案出炉10新股下周申购或冻资9000亿张五常:未来股市楼市未必大涨2009年基金年度盘点(榜单)上交所酝酿建立模型监控老鼠仓老虎伍兹情人全部曝光(组图)据介绍,这些规定主要是:1.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023-04-23
    200人看过
  •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法的作用如下:1、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2、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3、提升环保的政策力度,从而更好地采取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故,是当前急不可待的任务;4、能够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企业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国民经济建设时要把保护环境放在首要位置;5、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区域性
    2023-08-11
    168人看过
  • 社会保险法最新修订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保交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
    2023-07-03
    368人看过
  • 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方法”
    在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有不一致的认识。有人认为,此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施放毒气等。也有人认为,所谓危险方法,是指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一样,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多人死伤或大范围的破坏的危险方法,如投放放射性物质、散布病菌、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私架电网以及近年来不少地方发生的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等,这些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然而,从严格限定的角度出发,有人认为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因为刑法将此罪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即其只是这两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023-06-11
    286人看过
  • 刍议《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已成为各国保险法规的一项基本内容和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构成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由于该条款过于笼统、抽象,容易造成保险实务中的纠纷以及审判执法中的尺度不一。笔者认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至少应对以下两个问题予以明确。一、构成要件。所谓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标的原危险程度在保险期间与订立合同时相比有明显的增加,由于订立合同时未能估计到该增加的危险而将其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因此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保险人显失公平。据此,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危险增加是在缔约时不能估计或预料的情况,故未将其计算在约定的承保风险内
    2023-04-23
    225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是如何规定的
    1、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可判刑新增危险作业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内容解读新增的“危险作业罪”将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追责标准从“结果犯”变为了“危险犯”和“结果犯”并行,从“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追
    2023-06-20
    242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如何理解危险度增加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3
      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
    • 保险法规定车险理赔第二年保费会增加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03
      车出险后,第二年的车险保费会上调,具要跟总的理赔金额及是否有人身伤伤亡,出的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上调浮度不一样,可以参考下面资料为计算。 保险出险次数折扣表: 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上年度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提供上年保单复印件----优惠10%. 前两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提供上年保单复印件(上年度确认优惠过10%)---优惠20%. 前三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提供上年保单复印件(上年度确认优惠过20%)
    • 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20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有通知义务。 但是,并非被保险人未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公司)就必然对发生的事故免除保险责任。 只有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才相应免除。 换言之,如果发生的事故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无关的,即便被保险人未尽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保险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赔偿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7
      《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是否应该赔偿
    • 发生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后果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2-22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