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连带责任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5 04:30:13 119 人看过

在一家一人公司中,如果公司合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并且股东能够证实其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那么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出现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等情况,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公司合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且一人公司能够证实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虚假出资;2.出资不到位;3.抽逃出资;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股东连带责任豁免: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豁免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享有连带责任豁免的情况包括:

1. 公司破产: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可以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2. 股东死亡或放弃股权:如果股东去世或放弃股权,其对公司的债务就不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 股权转让: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其对公司的债务并不会随之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股东可以享有连带责任豁免,但在一些情况下,股东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如果股东明知公司债务超过其出资额,仍然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那么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股东与公司存在股权纠纷,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连带责任豁免的情况包括公司破产、股东死亡或放弃股权、股权转让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仍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如明知公司债务超过出资额仍出资或抽逃出资,或与公司存在股权纠纷等。

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包括公司合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且一人公司能够证实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但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等。股东可以享有连带责任豁免,但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公司破产、股东死亡或放弃股权、股权转让等。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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