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了高空坠物有法可依吗?
发生了高空坠物有法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高空抛物属于什么行为?
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按照被害人的实际受害情况定论。如: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犯罪行为,加害人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存在着高空坠物这种情况肯定是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的,比如说造成他人财产或者是人身方面的损失,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来进行一定的赔偿的,这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除此之外这类型的案件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这是非常明确的一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n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n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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