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策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7 22:20:05 127 人看过

交通事故的调解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的调解是可行的。调解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但这并非交通事故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调解,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执行。

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调解,损害赔偿调解应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

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一般都在交警大队。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公安机关(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交 通 事 故 调 解 的 法 律 规 定 与 实 践 技 巧

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要了解保险索赔的条件。根据素材1所述,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果来不及派人报案,可以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因此,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了解保险索赔的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交通事故的调解是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协调下进行调解,可协商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达成协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了解保险索赔的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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