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221号)2006-1-24各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部令第1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精神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221号)
2006-1-24
各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部令第1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精神,和省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148号),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进一步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积极引导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查处违规行为,堵塞各种漏洞,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核查范围与对象。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机关社保机构”)参保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核查内容
1、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与实际人数是否相符;
2、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是否符合规定;
3、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4、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以及是否按规定补缴的情况;
5、虚报、冒领和骗取养老金等欺诈行为。
四、核查方式与方法
采取日常核查、重点核查和举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核查采用书面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一)日常核查以书面核查为主。即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应制定日常核查工作计划,部署参保单位按照核查工作计划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参保单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对各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二)重点核查和举报核查以实地核查为主。即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根据书面核查了解掌握的情况和接到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被核查的对象和内容,并及时到有关单位进行的核查。
在开展实地核查前,应对被核查对象的缴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制订实施计划。具体程序是:
1、根据制订的实施计划,提前3日将核查时间、核查内容、具体做法和被核查对象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等事项,通知被核查单位。特殊情况下的核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2、由两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召集被核查单位的职工进行座谈,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和材料。在核查时,要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做好核查情况的笔录。笔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经核查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要在核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单位。
5、对发现被核查对象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要据实写出核查意见书,并在核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书送达被核查对象。责令被核查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6、参保单位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省政府《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按日征收5‰的滞纳金。
7、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对发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其他形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应报请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在核查工作中,各级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应当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参保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给机关事业社保机构。
五、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
(一)开展核查工作是加强养老保险基础管理,是强化保险费征缴和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的需要,也是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指导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全面开展核查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在核查工作中,要做到依法核查、规范核查、文明核查,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核查工作的特点及规律,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要把开展核查工作同规范业务管理,夯实基础,培养队伍结合起来,实现核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省机关社保机构要对各地机关社保机构开展的核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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