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效力表现在什么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09:24:56 54 人看过

一、收养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l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婚姻、继承等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收养关系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成立,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均依法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关系,主要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形成的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与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的关系,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子女形成的养兄弟姐妹关系等等。这些拟制血亲关系也同样适用法律关于自然血亲的规定,相互间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也消灭了原有的亲属关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一规定,也是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法律效力的重要方面。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属于自然血亲关系,是基于出生的血缘联系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可因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全部归于消灭。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与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助帮助和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此种效力对于稳定家庭关系,防止发生家庭矛盾和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的消灭,并不改变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他们仍然有义务遵守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3、关于养子女的姓名问题。

姓名是公民身份的重要标志,姓名权也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收养关系确立后,养子女的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与收养人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成为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对于养子女的姓名具有决定权,对于这项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为了保护这一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二、收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有子女的、未满30周岁者收养子女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者年龄差不够40周岁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人,都属于收养人不合格。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人不合格,是指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是指未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除外);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的;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的;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方父母同意的;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由于上述情况违反了民法典关于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因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收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为了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的行为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不赋予其效力。另外,收养关系也因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导致收养无效。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4、收养无效的确认

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是由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依法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无效。无论是依行政程序认定的,还是依诉讼程序确认的,收养登记机关都要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一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19: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禁止结婚相关文章
  • 优先权的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有效的?
    优先权的有效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对同一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有专利性;2、优先权日后,与第一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使用,无论是申请人自己做的还是第三人做的,都不会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船舶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
    2023-07-02
    179人看过
  • 合同效力是从哪些方面表现出来的
    合同效力一般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体现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一、合同签署后买家后悔怎么处理合同签署后买家后悔处理如下: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违约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关于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有效期问题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即安置房转让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2023-02-12
    186人看过
  •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案件终结裁定的效力表现在什么方面
    一、对于破产企业的效力,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二、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三、对破产机构的效力是,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024-05-07
    324人看过
  • 提存表现在哪些方面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
    2023-04-26
    337人看过
  • 代为清偿要满足什么条件,代为清偿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代为清偿的效力
    2024-04-09
    446人看过
  • 定金可以分为哪几种,收受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定金可以分为1、成约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2、证约定金;3、违约定金: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没收的定金;4、解约定金;5、立-约定金: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数额不宜定得过低,也不宜定得过高。定金数额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数额定得过高,则有可能使得受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的高于其实际损失。合同律师特别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则把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降至主合同标的的20%即可,而不应将此种定金合同视为当然无效。二、收受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呢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应予以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以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
    2024-04-01
    263人看过
  • 交通事故调解的强制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交通事故调解的强制力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解答如下:1、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书面申请为存在条件的。2、事人是否参与、接受办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当事人不会因为不参与、不接受调解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什么在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事项:1、全面了解对方赔偿能力、车辆保险情况,比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额。掌握上述信息是调解的前提条件。如果对方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交强险、商业险齐全,在调解时就没必要过多做出让步,相关
    2023-06-14
    460人看过
  • 公诉活动对人民检察院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不再起诉的义务。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人和事,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后,就不得对该人和事再提起公诉。但是,对于存疑不起诉或者在起诉之后因发现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的案件,由于尚未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者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所以如果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可以就同一事实对同一人再提起公诉。至于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检察院还能不能就同一事实对其他人提起公诉,或者就同一事实或同一事实中的一部分以不同的罪名对同一人提起公诉,就需要进一步研究。2、举证的义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使检察院自己处于求刑地位,因而具有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义
    2023-06-14
    305人看过
  • 质押的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质权的特点,具体如下所述: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
    2023-03-03
    81人看过
  • 诉讼的优势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诉讼的优势表现在哪些方面(一)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二)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二、诉讼的基本概念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
    2022-04-28
    143人看过
  • 刑法的立功表现在哪些方面
    《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如下:首先,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第二,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分子提供各种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相关证人。第三,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在拘留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逃跑或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应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遇有自然灾害,事故奋不顾身排除。刑法立功表现怎样处理这里所说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被捉拿归案以后,不仅要彻底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还主动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这是立功的-种表现形式。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所谓查证属实是指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明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也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立功表现的另一表现形式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所谓提供
    2023-08-18
    359人看过
  • 股权转让纠纷主要表现在什么方面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发生在这些方面:1、部份股东隐瞒并冒充其他股东的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出让方不履行协议义务协助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受让方不履行给付股权转让款项;3、一方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等等。什么是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特性,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情况,对内转让是指股权在股东内部进行转让,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
    2023-08-09
    434人看过
  • 汇票出票的效力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
    2023-06-14
    197人看过
  • 校方关于校园暴力的主要责任表现在哪些方面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在其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在校期间的学生应严加管理,以防止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等突发事件。日常教学活动中疏于管理,对学生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在学校受伤,各方担责的情形如下1、如果学生在校外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打架双方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负责。2、如果是学生在校内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那么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十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第二种,十岁到十八岁的学生在学校、培训机构受伤的,学校通常不承担则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此时,学校需要承担一部责任。校园暴力的应对方法(1)学校设门卫。门卫要符合以下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
    2023-06-13
    289人看过
换一批
#结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有两种情况: 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对于第一种情况,主要是根据遗传学、优生学等原理,为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而禁止结婚,同时也是符合我国社会长期形成的伦理道德关系的。... 更多>

    #禁止结婚
    相关咨询
    • 收受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哪些方面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8
      一、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应予以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以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二、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付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守约方可以径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赔偿。受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三、当合同可
    • 合同效力表现在什么方面,法律规定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24
      合同效力表现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意味着债权人是有权利请求债务人从事,或者是不从事一定的行为,除此之外依照法律当中规定成立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是什么,要约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是什么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
    •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两个方面? 分别有哪些表现形式和表现方式?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5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
    • 度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2
      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