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包含六大类业务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以及经办时间,其中包括: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增加人员、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减少人员、参保企业工伤保险登记、沈阳市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核定并针对业务忘带或缺失材料,给出了可“容缺办理”的情况说明。
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办理业务需提供材料
一、养老金银行卡号变更服务
1、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开户申请单(或存款凭条)。
2、单位代办: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身份证、银行开户申请单复印件(或存款凭条)。
3、他人代办: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和新银行卡(折)及复印件(复印在一起)、银行开户申请单复印件(或存款凭条)、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全月办理
提示:10日前办理更改账号业务的,当月发到新账号里;11日后办理更改账号业务的,次月发到新账号里。
二、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
退休人员新增办理
1、《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含病退和特殊工种的认定)
2、社保卡(无社保卡的持银行卡及开卡单)
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办理
1、《死亡证明》复印件
2、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注销页复印件
3、《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容缺)
4、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个体代办)
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办理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由人社局审批)
2、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
3、与死亡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相同银行的银行卡及开户单(供养直系亲属新开户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办理时间: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办理次月业务以上两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性办结。
监督电话:26404121
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申请材料
1、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持申请材料到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2.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办结。
可“容缺办理”的情况:
未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号码,窗口办事人员登录户籍网查询一致的,予以受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事后补齐。
三、经办时间
全月工作日办理。
监督电话:26404121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增加人员业务办理指南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单位人员增加业务。
一、申请材料
1、《录用职工登记表》或《录用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2、外市户籍人员新参保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用于采集户籍信息。
二、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持申请材料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个体养老保险科办理人员增加业务,企业填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个体工商户填写《沈阳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加业务(新参保或统筹内转入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办结。
三、经办时间
当月缴费到账情况下,即时办理。
监督电话:26404121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减少人员业务办理指南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单位人员减少业务。
一、申请材料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持申请材料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个体养老保险科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企业填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填写《沈阳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个体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减少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可一次办结。
三、经办时间
当月缴费到账情况下,即时办理。
监督电话:26404121
参保企业工伤保险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
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行业企业还须提供医疗保险登记证);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三证合一后持合一的证件即可。
非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参保登记办理要件:
企事业科开户后,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
注:三证合一后持合一的证件即可。
二、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携所带申请材料及公章到所属养老保险分局工伤科办理即可。
四、可“容缺办理”的情况
1、以上业务未提供完全相关资料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供相关材料,予以受理;
2、法人身份证未带,可以提供照片等电子信息,窗口办事人员登陆户籍网核实一致后,予以办理。
以上申请材料齐全,需一次性办结。
监督电话:26404121
沈阳市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核定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
1、缴费基数变动材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汇总表;
2、职工增加变动材料: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聘用合同或区县事业单位出入编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3、职工减少变动材料: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终止劳动合同书或干部调出调入呈报表;在职转退休人员需同级人社局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原件、沈阳市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登记表、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期
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
三、办理流程
参保事业单位持相关办理要件到所属养老保险分局做完增减变动后,核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打印《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参保事业单位持《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到地税打印缴费票据,通过转账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可“容缺办理”的情况
1、以上业务未提供完全相关资料的,可以传真方式提供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2、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窗口办事人员登录户籍网查询一致的,予以受理。
以上申请材料齐全,需一次性办结。
监督电话:26404121
日前,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整双休日办公时间的通知。
2018年11月4日起,沈阳市养老局双休日办公时间调整为9:00-16:00。
沈阳市医保局及各分局双休日面对自然人的业务窗口办公时间调整为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沈阳市医保局及各分局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保持不变,为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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