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构成不完全履行的行为如下:
1.违约瑕疵。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2.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违约瑕疵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
3.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4.其他的不适当履行。这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适当;履行地点不适当;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二、不履行合同该如何处理
不履行合同处理具体如下:
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2.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或者调解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如下:
1.实际履行,即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
2.协作履行,即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
3.经济合理,即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
4.适当履行,即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
5.情势变更,即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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