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介入制度之前,首先要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概念进行定义。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是模仿诉讼第三人设置的一个概念,目的在于实现仲裁这一争端解决机制中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因而他可以被这样认为,他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字者,由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关系,认为对仲裁标的或对仲裁结果存在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仲裁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仲裁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请求下或者经过一方或多方的同意,在仲裁庭组庭之前或者之后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案外人。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介入制度即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人如何进入仲裁程序的一种制度。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与仲裁申请人
1.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
关于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可仲裁地的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对仲裁当事人的界定,以是否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来作为判定是否当事人的标尺,可将其概括为仲裁当事人的直接利害关系说。
总的来说上述这种对仲裁当事人的界定是从实体争议解决的结果角度,对仲裁当事人进行的界定。它都概括性地表述了有权参加仲裁并接受仲裁裁决约束的主体的基本特征。这实际上是正当仲裁当事人的内涵。
2.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申请人
关于仲裁申请人则是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订有仲裁协议的法人、公司和其他组织,当约定的仲裁事件出现之后,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人,而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但是,在这个概念中会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应该以正当当事人的标准来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审查,即实质审查。
3.仲裁申请人与仲裁当事人的区别
由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仲裁中的申请人与当事人是在仲裁程序发展过程中渐进的一个概念,仲裁申请人如果经过当事人正当性的审查即可成为仲裁中的正当当事人,同时在仲裁程序中形成相当于诉讼程序中原告的资格,相应的仲裁的被申请人形成仲裁诉讼中被告的资格,从而构成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对立的格局。
(二)仲裁庭
实际上,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各国规定中,只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庭提议引入第三人进行了规定。其具体规定在第25条第1款:除非在任何时候当时各方另有协议和准据法的任何强制性限制之外,仲裁庭只有在给与了当事各方适当的机会陈述他们的观点之后,才有权根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申请或者根据本身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在他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参加仲裁审理,并作出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单一最终裁决。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人自己申请加入仲裁程序也是有例可循的。其中给与第三人介入仲裁程序最为便宜权利的是《瑞士国际仲裁规则》。从该规定中,关于第三人进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下列两点创新:
(1)该仲裁规则规定了两种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的方式,因而在进入程序时可以进行选择,一种是第三人自主申请进入仲裁程序,另一种是由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要求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
(2)该规定也说明了,仲裁庭在引入第三人时,要综合考虑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是,该规则最终体现的是多方协商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引入仲裁第三人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的意志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就被相应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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