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纠纷,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退还彩礼。
一、如何证明彩礼的数额
可以通过提供下列证据来证明交付的彩礼数额:银行的汇款记录、相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交付现场的录音录像等。对于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或给付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应当返还。
二、结婚半年多女方提出离婚要退彩礼吗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退彩礼: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答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三)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三、女方不退彩礼钱是犯法的吗
女方不退彩礼钱属于民事财产纠纷,一般不会上升到刑法调整的范围,不会犯法。如果男女双方在一起时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彩礼,之后女方提出分开或者离婚的话,返还彩礼的要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男方给彩礼并导致男方婚后生活困难的。
-
彩礼纠纷离婚诉讼:判决结果如何?
455人看过
-
离婚时怎样解决彩礼纠纷
74人看过
-
结婚彩礼纠纷判决离婚能返还吗
397人看过
-
未领结婚证的婚姻纠纷解决办法:宴席与彩礼
56人看过
-
离婚彩礼纠纷案:结婚两年的判决结果
165人看过
-
返还彩礼纠纷女方退婚不退彩礼怎么解决
466人看过
彩礼如何认定: (一)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二)若在结婚登记前... 更多>
-
如何才能解决彩礼纠纷离婚彩礼如何划分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15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
-
结婚彩礼纠纷结婚彩礼纠纷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6如果你们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予返还的。但存在例外,当婚前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彩礼方在双方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是否同居,如果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可以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部分返还彩礼;如果没有同居的,就需要全额返还彩礼。总结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1、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同居的;2、办理了结婚登记单位共同生活的。3、婚前因给
-
结婚彩礼纠纷要怎么做?彩礼如何认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8一、结婚彩礼的认定结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一般赠与具有单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种程序,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程序,因此,彩礼可谓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
-
彩礼纠纷起诉流程,彩礼纠纷怎么解决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是要退彩礼的: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然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或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
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如何举证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3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