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法人人格混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4:14:37 90 人看过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业务和人事交叉,使第三方无法分辨与股东还是公司进行交易。财产、业务和人事混同导致公司失去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这种现象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法人人格混同,即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人事、业务混淆,使第三方无法分辨与谁进行交易。财产、业务和人事混同导致公司失去独立财产和意思机构。这种现象对于经济秩序和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带来挑战。因此,加强法人治理、明确股东与公司的权责边界,是确保企业独立性和公平交易的关键。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7: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人相关文章
  • 人格混同的因素,人格混同的内容
    一、人格混同的因素最高法院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人格混同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二、人格混同的内容人格混同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2.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
    2022-06-11
    129人看过
  • 公司人格混同与公司人格否认简析
    一、二者概念。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其实质是公司已经背离了分离原则,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因此,公司人格混同又叫“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并追究股东责任的一种制度,这种“特定事由”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者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二者表现公司人格混同,即公司人格形骸化、空壳化的情形是指公司实际上是完全由一个股东控制的公司,公司已变成一个空壳。主要表现为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及相互投资而引起的人格混同,表现在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机构、业务的不分,财务混同,表现为收支记录、账簿、财务会计等难以区分。这种混沌状态给债权人带来主体辨
    2023-03-27
    302人看过
  • 【一人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具体而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均将导致财产混同,其结果是公司的财产消失于股东个人的保险柜中,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此种场合下,极易发生股东利用同种营业,剥夺对公司有利的机会而损害公司利益。此外,一人股东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开董事会,会计账册不完备等,也极易发生在一人公司中。凡此种种,虽不一定存在股东之诈欺行为,但由于财产、业务以至于人格混同,公司往往被当作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法院应本着公平、正义之理念,
    2023-06-05
    93人看过
  • 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
    [裁判要旨]公司之间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并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对各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公司独立人格,人员、财务等不作区分,并在各公司间随意移转、处置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由于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而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将各关联企业视为同一主体,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都办)。1999年10月18日,三被告与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蜀都支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对装饰公司原在中国银行成都市分行信托部的逾期贷款2200
    2023-05-31
    269人看过
  •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规则,及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法院以被告公司人格混同判决关联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关联公司及公司人格混同,值得所有企业经营者注意,避免因公司人格混同而承担法律责任。裁判规则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认定关联公司?公司法是以单一公司为原型设计的,对关联公司的概念未作规定,但随着规模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出现多种形式的联合,涉及关联公司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本案例涉及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关联公司。从国外立法情况看,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均对关联公司的界定不尽相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
    2023-06-09
    78人看过
  • 人格混同怎么办
    公司人格否认
    一、人格混同怎么办现实中存在的诸多法人人格混同的现象,意图规避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法人人格混同中,出现股东与用人单位人格混同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形下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法人人格否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人格混同的认定1、人员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2、业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3、财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
    2023-05-03
    183人看过
  • 人格混同谁举证
    举证责任
    一、人格混同谁举证司法实务中,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因关键证据难以获取,要求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证明股东故意实施了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过于严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裁量分配,以及第七十五条关于法律上的推定,两种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可以适用。由此,债权人有责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关联公司之间具有存在人格混同的较大可能性,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同时证明自身利益因公司人格混同情形遭受严重损害,而进一步的证明责任应当转移至关联公司及控制股东,由关联公司及控制股东举证排除合理怀疑。至于股东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等主观恶意,可以从债权人提供的客观证据来推断。《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023-05-03
    386人看过
  • 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淆的处理
    如何处理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混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说明: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人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应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应当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淆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初步证据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合的,夫妻股东应当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是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您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在线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公司法第63条
    2023-05-07
    228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如何证明?
    一、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认证。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务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务资料。当然,也并不是说第三人完全无法从公司财务方面来证明公司混同的实质。首先,许多公司只是在经营步入困境时才试图逃避债务,因而,公司在与第三人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许多足以认定公司财务混同的票据、单证等资料,如果由于两公司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其次,第三人可以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在实践案例中,证明关联公司财
    2024-01-17
    333人看过
  • 法人人格混同下的责任共担
    一、案情简介13日,原告浙江某纺织服饰公司与第一被告上海某商务公司签订一份PPG服饰中国供应商采购合同,第一被告依合同陆续下单要求原告定作各种面料,并将货物交给浙江某制衣公司。5日至2日止,原告共完成定作交货合计200万元,但第一被告一直分文未付。另查明,第二被告上海某服饰公司成立。两被告之间有三个股东相同,董事长等多个高级管理人员相同,多个一般工作人员也相同,财产、财务也混同,商标、广告、网址、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相同。于是,5日,原告将两被告起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诉称:第二被告成立后对外也称PPG公司,并承接了第一被告的财产,两被告人员相同,实际办公地址相同,业务混同,财产混同,财务混同,因此,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第二被告辩称:我公司与第一被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法人,我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可能存在由合同产生的债务。我公司与第一被告都独立存在,个别财务人员混同是可
    2012-05-01
    223人看过
  •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是什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一、公司债务无能力偿还,法人是要求赔偿吗需要。首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债务的承担肯定是要由公司以其独立财产承担的,这一问题没有探讨空间。如果说是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则需要分情况讨论。原则上股东只需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例外比如说:作为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或者其存在到期不缴纳出资等行为。二、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什么意思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2023-03-16
    342人看过
  • 公司法人代表与公司人格混淆的法规
    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的区别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的区别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中的责任,股东承担的是出资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一旦经营不利的话,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度为限承担的责任,超过的部分债务无须再承担责任,这时通常就是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
    2023-07-05
    177人看过
  •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就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需负责连带责任关键词:一人公司混同连带案情回放:焦某出资30万元成立一家食品零售公司。为了资金运营方便,焦某经常以个人财产作为公司进货资金,并
    2023-08-17
    404人看过
  • 人格混同会判刑吗
    劳动者向法人人格混同的多个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时,由于混同了的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构成了劳动争议中的法律责任主体,那么混同的各个用人单位均应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和劳动争议中的诉讼当事人。但这个法律责任主体中包括不同的法人单位,如何确定各个法人单位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各个用人单位责任承担形式为哪种,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而审判实践中对各个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是广义的共同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颇有争议。因此,认定各个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具体形态上,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权宜之计,即笼统地确定多个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共同责任,不确定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份额或者是否连带。当然,这是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法规下的做法,劳动者可以向任一用人单位主张其履行全部责任,并且在其责任人内部不存在追偿问题。第二,由于多个用人单位之间发生法人人格混同,其法人人格不独立,实际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条件,谁承担责任的结
    2023-02-08
    144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人
    词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法人
    相关咨询
    •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具体而言,在认定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
    •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概念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03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是指二者资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舅父拉到了投资,问大佬股东相同的法人人格混同有何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30
      1、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任意抽逃资本,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或账目混在一起没有明确界限,股东随意为个人目的使用公司财产等,这实际上是对财产层次上分离原则的背离。 2、公司与股东经营行为混同。即股东不是按法定方式行使其权利,而是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使公司丧失经营自主性,这实质上是对经营层次上分离原则的背离。由于财产、经营的混同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公司被作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
    •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小股东利益是否处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3
      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大主刑罚之一(其他四种分别是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它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监狱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
    • 法人人格混同劳动债权纠纷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5
      1、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 2、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破坏市场交易安全。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系独立的法人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