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拒签相关竞业限制协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09:21:53 405 人看过

(一)拒签是你的权利,至于你拒签产生的后果是否由你承担是另外一回事。

(二)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对应禁止行为清单的一部分:竞业禁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高管的保密义务是法定、无偿的。通常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劳动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除了高管、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一般劳动者也可以和用人单位达成关于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或协议的效力应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自主定义高管人员,划定高管范围的重要参考项是行业、主营业务、商业模式等要素。

(三)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保密条款,并不一定意味着劳动者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保密事宜、限制行为、补偿对价、违约责任等事项上约束具体且具备可操作性,劳动者才有履行的义务。对于保密事宜的约定,应包括保密范围、保密事项、保密措施等;用人单位约定的限制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主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优势,保障合法经营、避免因商业秘密暴露或被使用等造成的经济利益减损,一般会采取抽象概括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通常会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单位经营范围、业务领域等高度交叉重合的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竞争对手的关联单位等任职,不得自营与原单位相同的业务。约定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无效,法定期限是两年。关于补偿对价,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应得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一、竞业限制协议应该什么时候签

竞业限制协议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合同能否约定管辖

竞业限制合同能否约定管辖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通常认为不能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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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7日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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