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小水电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0:53:48 55 人看过

发布部门: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文号:

(1995年1月25日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布)第一条为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集资办电,促进我省小水电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小水电,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实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三条小水电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有关水电行业政策,电站开发项目要符合省统一规划。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级小水电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对小水电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股份合作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必须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方可设立。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或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有形资产,也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建筑用工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第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匦胗腥骞啥恢峦恼鲁獭U鲁逃孛飨铝惺孪睿;1.电站名称、地址和生产能力;2.经营范围;3.电站注册资金总额;4.股东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5.股东的权力和义务;6.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缴纳期限;7.股权的转让条件;8.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10.电站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11.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12.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13.电站章程的修订程序;14.电站终止生产及清算方式;15.章程的生效日期;16.其它应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股东的权力和义务:股东享有下列权力: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股都拥有同等表决权;2.了解电站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4.按其股份享有产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电站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股份;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6.优先认购电站新增的注册资本;7.电站终止生产后,依法分得电站的剩余财产;8.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遵守电站章程,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股份额承担电站债务;3.电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股金;4.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电站可以设立股东会,也可不设立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组成,为电站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拥有下列权力:1.选举和罢免董事;2.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3.审定电站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4.对电站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5.对电站的分立、合并、终止生产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6.修改电站章程;7.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股东会应当按电站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持有电站资本三分之二以上和超过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电站不设立股东会的,上款的事项由全体股东决定。

第八条电站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电站不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电站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且总数为单数。董事的名额按股东出资份额比例确定。

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职工持股会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作的有益探索。各地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反映、解决出现的问题,使这一工作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健康发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步伐,规范公司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促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法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所称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所称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第四条内部职工股(以下简称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第五条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第六条职工股持有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七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职工股持有人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第八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投资。第二章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第九条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二)持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三)建立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四)对原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五)有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六)新办公司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本公司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并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关联法规:第十条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宗旨;(二)持股会名称;(三)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以及每股金额;(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五)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六)职工股内部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七)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及其成员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八)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九)公司工会社团法定代表人;(十)章程修改程序;(十一)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十二)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设立申请书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对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等问题的说明;(二)公司章程中对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名册、会员出资证明、管理方式等的规定;(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职工持股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职工持股会实行会员制;凡认购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职工均为职工持股会会员。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职工持股会理事;(二)通过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三)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及本会章程,处置其股份;(四)通过职工持股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五)按所持股份获得红利;(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政策;(二)遵守本会章程及公司章程;(三)不得退股;(四)服从和执行公司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决议。第四章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职工持股会由职工股持有人组成。第十五条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员会议,就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会员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项做出决议。第十六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选举3名至9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办理职工持股会有关工作。第十七条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职工股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第十八条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二)集中管理职工股股本凭证;(三)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出具出资证明;(四)根据公司分配方案为会员办理分红事项;(五)召集、筹办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六)代表或推选代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第十九条根据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的决议,职工持股会可设理事长一名,为职工持股会法定代理人,代表会员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和理事长接受会员的监督。第五章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设立时吸收职工持股的,应当按照公司职工股发行方案由职工认股。职工认股后,应组成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统一办理职工入股事项。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行职工股的,通过职工持股会办理职工认股、入股事宜。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工股限于以下人员通过职工持股会购买:(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和分公司的在册职工;(二)离、退休和退养职工;(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四)公司的董事、监事。第二十四条职工持股会股金由企业工会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个人认购股金的上下限额。第二十五条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股份总额的3%;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股份总额的2%;注册资本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股份总额的1%。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职工股份凭证。第二十七条职工股份凭证由职工持股会集中统一管理。第二十八条职工持股会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股的依据。第二十九条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二)会员出资金额、持有股份数;(三)股份变动情况;(四)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的签章。第三十条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出具的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核查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会员出资证明由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第三十一条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三)会员出资证明应当标明“内部职工”字样,加盖职工持股会和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理事长印章。第三十二条经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职工股。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送股的形式时,对职工股的派送股,应当与普通股股东同股同价。派送股可以由职工持股会直接分配给会员。第三十四条公司职工死亡或经公司同意调离时,即视为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可按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此股份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和省总工会负责解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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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4日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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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29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具体理由如下: 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
    • 企业实行股份制, 如何进行股份制公司, 企业改制的程序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4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
    • 企业股份制的实行条件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1-01
      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发起人。应当有2-200人为发起人,其中许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备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 公司实行股份制的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20
      成立股份制公司发起人应当在二至二百人之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者是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可以认缴。股份公司具有更强的资合性。
    •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在五度以上的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产生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