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它经过我国长期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然而,“谁主张,谁举证”是模糊的概念,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多种多样,性质各异,其主张有可能是权利,也可能是事实,这就要靠法官来分析和判断。笔者认为,对“谁主张,谁举证”应该作动态理解,不能在诉讼伊始就简简单单地把全部举证责任都分配给权利的主张者,让权利主张者疲于奔命地寻找对他来说近乎苛刻的证据,而纵容权利的否定方或反驳方使之“以逸待劳”。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该充分发挥程序的指挥权,严格遵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把握举证责任转移的动态过程,这样,才能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落到实处。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5、规定部分特殊类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证明责任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等八类特殊类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所以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提出,那么他就自行举证,但是也有情况是通过举证倒置来要求当事人举证,这种情况多涉及到一些类似于环境污染的公诉案件。环境污染这个案件他是公诉,所以在举证时就由环境污染人他来举证,自己是没有做出环境污染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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