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市豫祥建安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追缴税款6600元,罚款3300元,加收滞纳金1412.4元。
豫祥建安公司是登封市一家专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公司每年的安装收入都在100万元以上。2002年3月,该公司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安装材料销售门市部。几年来,门市部的材料销售收入每年约3万元~5万元。在申报纳税时,安装施工收入都是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而门市部销售的安装材料收入都是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
2003年4月,该公司与市供电局签订了一份安装500只电表的合同,电表及辅助材料的成本14万元,均由该公司提供,供电局按每只电表400元的价格支付材料费和安装费,该份合同于2003年6月份履行完毕(款也全部收到)。但该公司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他们的理由是:为供电局安装500只电表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并且材料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因此不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那么企业的这种理解对不对呢?
此问题涉及两个内容:一是该公司为市供电局安装电表业务算不算混合销售行为?二是该公司为市供电局安装电表业务若算混合销售行为,应缴什么税?
首先,该公司为市供电局安装电表业务算不算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那么,什么叫非应税劳务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的规定,对增值税来说,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而该公司为供电局提供的安装劳务则是《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因此,该公司在为供电局提供货物(电表及辅助材料)的同时,又提供安装劳务的行为,属于税法所指的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该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什么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内容涵盖了三类法人:一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二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三是其他单位和个人。
该公司属于哪种企业类型呢?该公司显然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那么能算作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吗?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4条第(一)项,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里的年货物销售额是指该公司一年的销售额,而不是指一次混合销售中的货物销售额。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是指该公司的电气设备安装的年营业额,而不是指一次混合销售中的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该公司非应税劳务的年营业额每年都在100万元以上,而年货物销售额不过3万元~5万元,货物销售额在两项合计数中的比例远远达不到50%。因此,该公司不能算作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属于其他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又该怎样纳税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的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指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公司作为其他单位向供电局销售并负责安装电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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