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老人摔骨折超市有责任。因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超市抢购特价蒜时争执丧命超市要不要赔偿
中年妇女尧某在超市抢购特价蒜时,与另一名妇女发生争执,之后身体不适,经治疗无效死亡。家属认为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予以赔偿。近日,经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调解,超市向尧某家属补偿2万元。
2015年9月20日,某超市举办降价促销活动,对部分商品进行降价促销。50余岁的尧某一大早来到超市,在选购大蒜的过程中与另一名妇女发生短暂的争执。几分钟后,尧某突然非正常坐到地上,但继续选货。过了一会,尧某开始擦额头,两名超市工作人员赶忙给尧拿凳子并询问情况。在得知尧某丈夫的电话号码后,超市工作人员立即给尧某丈夫打电话。十几分钟后,尧某丈夫赶到超市并和超市工作人员发生争论,争论持续近13分钟,之后超市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尧某随后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尧某“前交通动脉瘤,烟雾病,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脑疝,脑出血”,经过一个多星期的抢救,尧某终因治疗无效死亡。
尧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超市应该具备一定的危机识别和紧急情况处理的意识和能力。然而,被告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各种急救措施,一再拖延,最终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故尧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余元。而超市却认为其工作人员并未对尧某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超市也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故对尧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死者家属情绪特别激动,故并未急于对该案进行判决,以免双方矛盾加剧,而是利用自己丰富的调解经验,采用背对背的方式,从理、法双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超市一次性补偿尧某家属2万元,尧某家属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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