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公消费
三公消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消费,是当前公共行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经财政部汇总,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三公“支出合计94.7亿元。决算报告还公布了汇总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行政经费,合计887.1亿元。2012年6月财政部公布,2011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3.64亿元人民币。2018年6月20日,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2017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合计43.6亿元,比预算数减少17.87亿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工作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实现“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综合预算和各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从各基层预算单位编起,各部门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报同级政府审定。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每年度末,各部门各单位应准确编报“三公”经费决算,并就“三公”经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严禁将本部门本单位开支的“三公”经费转嫁到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三公”经费,严禁将应列入“三公”经费的支出通过其他科目反映。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三公”经费预算,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政等部门关于“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单位财务部门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不得提前报财政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访费用。
第七条公务接待实行报批和登记制度,接待前要按程序报经单位领导审批,接待任务完成后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报批单和按程序审签的接待清单要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不得报销无公函和无实质内容的接待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从2014年起停止一般公务用车实物配置,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按规定可以配置的公务用车,要符合相关配置标准和配置手续,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定点管理。实行公务用车单车成本核算和单位内部单车成本公示制度。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支付超编超标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不得办理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购车支付手续,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列支非本单位车辆的费用。
第九条“三公”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截止至本季度末的“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的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部门原则上都应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各地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时限位部门预决算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样式参考本规定附件1和附件2,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细化解释说明。“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口径执行财政部统一要求,公开方式为政府公报、各级政府或部门对外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便于公众知晓的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十三条各地要按照总体部署、分布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所有市和50%的县级政府2014年要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2015年底之前,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全部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三公”
经费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三公”经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各级纪检检察机关要严肃查处“三公”经费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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