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效芝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2:52 137 人看过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效芝,女,1962年3月2月出生。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效芝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效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效芝与本村村民梁××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效芝将梁××推倒在地,致其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小转子撕脱。经鉴定,该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效芝的丈夫与被害人梁××的亲属达成协议,王效芝赔偿梁××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一切费用25000元,已履行清结。梁××对王效芝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效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走访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证人葛××、葛××、张××、唐××、张××、张××、袁××、梁××、吴××证言;被害人梁××陈述;新蔡县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效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效芝认罪态度较好,能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梁××因损伤造成的损失,取得了梁××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效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国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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