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赡养费纠纷管辖法院
赡养费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管辖问题,如果确定不了管辖,就无法确定应该去哪个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被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关注管辖问题。总体而言,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军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等。具体到赡养费纠纷,最相关的是地域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提出追索赡养费纠纷,父母是案件中的原告,可以向任一被告(指子女)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若只有一个被告,则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若有几个被告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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