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04:23:46 456 人看过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进行发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进行网络信息传播、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其他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二、网络音乐下载的侵权盗版行为的种类有什么样的

网络音乐下载的侵权盗版行为有下列种类:

1、未经内容提供商许可并且未支付任何报酬,在互联网上提供与其音乐有关的产品的试听、下载;

2、超出CP许可的范围、数量、期限,:互联网上提供与音乐有关的产品的试听、下载;

3、利用P2P技术,将音乐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供不特定的用户无限制地自由下载。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有什么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

(1)停止侵害,指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指排除侵权行为对权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碍。

(3)消除危险,指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指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5)恢复原状,指将财产的状况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前的状况。

(6)赔偿损失,指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实物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8)赔礼道歉,指侵权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n(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n(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n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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