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个农民,我于2008年10月与本村9位农民联合依法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门从事农产品的收购销售业务,并与村民签订了粮食种植收购销售合同,同时又为村民提供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服务。请问,我们收购销售农民的粮食、化肥、农药、种子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又免征印花税。《通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因此,你与本村农民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粮食、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与农民签订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又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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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免征农产品销售税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5根据情况免税,并不是每款农产品销售都免税。具体免税项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3,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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