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4 17:40:53 361 人看过

1、债权须合法有效

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不具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4、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一、质押车要扣押手续吗

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称为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而根据相关规定,质押车辆时,其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质押人,因此不需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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