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自动投案的标准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0:35:06 211 人看过

确定为自动投案的标准: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待罪行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直接投案的;犯罪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的。

自动投案自首的行为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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