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些省市,政府对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的划分有明确规定,即土地使用权的纯抵押,如果上面没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就应该在土地部门登记;一旦土地上有建筑物,无论是在建房屋还是已竣工的房屋,都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要抵押新的在建工程,必须先到土地登记部门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再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这种做法可能给抵押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解除后,未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将被法院查封。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采取这种做法。二是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的关系。
有些地方规定,债权人(通常是银行)解除抵押必须出具书面同意书,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商品房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购房人将全额资金汇入指定银行按协议记帐。至于解除房贷的方式,有的地方一下子解除了房贷,有的地方提前卖了一套,解除了房贷。
在建工程抵押时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在一些地方,这种做法是不同的。首先应当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地上房屋在抵押期间是否允许出售或者提前出售,出售后抵押权是否解除)。约定预售或者售后的,解除抵押,同时约定预售或者售后约定的房屋面积)。合同没有约定,抵押权人事后同意的,抵押权人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说明批准预售或者出售的房屋的位置、面积,所售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是否解除抵押,等抵押期间,抵押当事人约定出售或者提前出售房屋的,抵押人(开发商)出售每套房屋后,不变更抵押登记,每半年注销一次。该类抵押合同中约定预售、售后解除抵押权的,或者约定预售、售后解除抵押权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已售出的房屋办理交易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第二,抵押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抵押权人不同意预售的,不能预售;第三,抵押合同约定可以预售或者抵押权人事后书面同意预售的,但房屋售后不解除抵押,房屋可以提前出售,但此时,已售出的房屋仍有抵押,且抵押应在买受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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