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处理的事务,《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事务,须经委托人同意。
一、委托人拿借条去收钱注意什么
委托人拿借条去收钱注意签署一份有效的委托合同,委托代理是民事领域的重要合同种类,代理人可以持委托手续等能证明本人已授权事项与对方进行磋商交涉,但是该代理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不能超越本人的民事权利范围。在借款人拖欠还款、拒不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的做法是去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二、行纪人的法律义务有什么?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三、受托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受托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相关事务。受托人不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因为受托人按照指示所得的事务是委托人的事务,不得在授权范围外从事相关活动;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指示后,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委托事务转让给第三人。必须转让第三人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后果自负;
3、及时向客户报告事务处理情况。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指示,应尽一切可能完成委托事项。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因此,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及相关问题,使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完成事务的进展情况。将所有事务结合起来,应尽快向委托人报告处理事务的结果;
4、以利交付财务和转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交办事务过程中收到的物品、水果等财产,应当及时归还给委托人,不得随意转让、扣除、出售有关物品,否则依法承担责任;
5、赔偿损失。受托人因自身过失造成违约或者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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